【本報法庭組報道】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2014年特首答問大會上,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方向投擲玻璃杯,2016年10月經審訊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兩星期,其後,黃獲保釋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詞,判黃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女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出,從事發閉路電視所見,由玻璃杯着地一刻,梁一直沒有回頭觀看,亦沒做出任何動作檢視自己有否受傷。梁當時「氣定神閒,不似受驚」,與他作供時聲稱「freeze咗」受驚的說法不相乎。張官認為,梁的表現「於理不合,存在固有不可能性」,認為水杯沒有掟中梁振英,不能排除黃當時只是想破壞議會秩序,黃沒有襲擊梁的意圖,故裁定他得直。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提到,明白作為控方證人的梁振英當時是行政長官,若感到震驚未必會面露驚恐,梁是否有此「主觀」感受反應,只有他本人才知曉,但法庭會以呈堂的閉路電視紀錄來考慮梁的證詞是否可靠可信。
梁無面露驚恐 質疑不看聲響來源
從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由玻璃杯着地起開始計算的2分25秒間,梁沒有面露驚恐之情,但事發突然,質疑他如果真是這樣,為甚麼不立刻回頭觀望?認為他的表現「於理不合」。法官質疑梁不回頭看是甚麼發聲響,為甚麼意識到自己可能受傷?從影片所見,覺得梁振英當時看來氣定神閒,並非好像他所說「freeze了」,之後亦沒有檢視自己有否受傷,又認為原審裁判官信納梁振英證供時,沒有充份考慮閉路電視片段,不支持梁振英所指,包括震驚及擔心出現「第二次襲擊」,令自己受傷的說法,所以裁定證據不足夠支持普通襲擊犯罪行為。
就黃毓民有否犯罪意圖?張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黃毓民過往在立法會及其他場合的抗議及擾亂秩序行為,法官指不認同黃毓民以往曾經在不同場合「擲蕉」、「搶文件等行為,但法庭須考慮他當時的議員身份及一向的行徑。從片段看到,黃毓民向主席台方向,以拋物線拋玻璃杯的說法並非不可信,加上玻璃杯沒有擊中梁振英,這個證據支持黃毓民無襲擊梁振英的意圖。法官提到黃自辯時,稱抗爭從來「對事,不是對人」,案發時只想擾亂秩序,原審裁判官考慮裁決時卻沒有考慮此點供詞。
信納黃只想擾亂秩序 非目標襲擊梁
案發於2014年7月3日,當時仍是議員的黃毓民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掟玻璃杯,時任特首梁振英亦在場,玻璃碎片近散佈梁附近位置。梁有在場收起碎片並報警,黃毓民因而被控普通襲擊罪,他前年在東區法院被判罪成,入獄兩星期。黃不服提出上訴,一直獲准保釋等候審理,案件在今年8月初於高等法院處理上訴,黃獲上訴得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