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庭组报道】前立法会议员黄毓民在2014年特首答问大会上,向时任特首梁振英方向投掷玻璃杯,2016年10月经审讯被裁定普通袭击罪成,判囚两星期,其后,黄获保释向高院提出上诉。高院昨颁下判词,判黄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刑罚。女法官张慧玲在判词指出,从事发闭路电视所见,由玻璃杯着地一刻,梁一直没有回头观看,亦没做出任何动作检视自己有否受伤。梁当时「气定神闲,不似受惊」,与他作供时声称「freeze咗」受惊的说法不相乎。张官认为,梁的表现「于理不合,存在固有不可能性」,认为水杯没有掟中梁振英,不能排除黄当时只是想破坏议会秩序,黄没有袭击梁的意图,故裁定他得直。
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张慧玲在判词提到,明白作为控方证人的梁振英当时是行政长官,若感到震惊未必会面露惊恐,梁是否有此「主观」感受反应,只有他本人才知晓,但法庭会以呈堂的闭路电视纪录来考虑梁的证词是否可靠可信。
梁无面露惊恐 质疑不看声响来源
从闭路电视片段显示由玻璃杯着地起开始计算的2分25秒间,梁没有面露惊恐之情,但事发突然,质疑他如果真是这样,为甚么不立刻回头观望?认为他的表现「于理不合」。法官质疑梁不回头看是甚么发声响,为甚么意识到自己可能受伤?从影片所见,觉得梁振英当时看来气定神闲,并非好像他所说「freeze了」,之后亦没有检视自己有否受伤,又认为原审裁判官信纳梁振英证供时,没有充份考虑闭路电视片段,不支持梁振英所指,包括震惊及担心出现「第二次袭击」,令自己受伤的说法,所以裁定证据不足够支持普通袭击犯罪行为。
就黄毓民有否犯罪意图?张官认为,原审裁判官没有充份考虑黄毓民过往在立法会及其他场合的抗议及扰乱秩序行为,法官指不认同黄毓民以往曾经在不同场合「掷蕉」、「抢文件等行为,但法庭须考虑他当时的议员身份及一向的行径。从片段看到,黄毓民向主席台方向,以抛物线抛玻璃杯的说法并非不可信,加上玻璃杯没有击中梁振英,这个证据支持黄毓民无袭击梁振英的意图。法官提到黄自辩时,称抗争从来「对事,不是对人」,案发时只想扰乱秩序,原审裁判官考虑裁决时却没有考虑此点供词。
信纳黄只想扰乱秩序 非目标袭击梁
案发于2014年7月3日,当时仍是议员的黄毓民在立法会答问大会上掟玻璃杯,时任特首梁振英亦在场,玻璃碎片近散佈梁附近位置。梁有在场收起碎片并报警,黄毓民因而被控普通袭击罪,他前年在东区法院被判罪成,入狱两星期。黄不服提出上诉,一直获准保释等候审理,案件在今年8月初于高等法院处理上诉,黄获上诉得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