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陳輝旺(65歲)六年前疑與日籍乘客因車資問題發生糾紛,涉嫌打乘客遭到場警員拘捕,但警員疑使用過分武力,箍頸扯陳上車後,陳頸椎移位受傷,留院一個月終不治。死因裁判官嚴舜儀昨日引導陪審團時,提醒應放下同情及偏見,集中裁定事主傷勢如何造成,以及受傷時間和地點等,若裁定他是死於「不合法被殺」,舉證標準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全案關鍵在於警員是否蓄意箍頸,以及該行為和死因的關係。嚴官並強調,死者是在接受警方看管時受傷,政府理應交代,而本案罕有,希望陪審團向警務處建議加強警員訓練,而陪審團將於今日退庭商議。
本報法庭組報道
嚴官昨日提醒陪審團不應受個人偏見或同情而影響判斷,只須考慮證人供詞,包括陳是否因精神問題未能講出傷勢;警員是否粗暴對待陳;警員是否使用合理武力制服陳,並要參考陳在不同時段的醫療報告,以及骨科專家證人指頸椎移位容易發生在上下外力及旋轉外力造成等。
警稱原計劃箍肩膊 掙扎變箍頸
陪審團可以在「不合法被殺」、「死於不幸」、「死於意外」、「死於自然」或「死因存疑」等多個選項中達成裁決。嚴官指出,「不合法被殺」可理解為誤殺,陪審團若裁定警員林偉榮非法殺死陳輝旺,需要以毫無合理疑點為準則,亦需符合四個元素,即有關行為令司機頸椎移位,損害中樞神經,令司機長期臥床,感染併發症導致死亡;第二是有關行為是否蓄意;第三是有關行為危險,意識到或會導致對方死亡;最後是非法行為,而本案關鍵是頭兩點,即有關行是否導致司機頸椎移位,以及是否蓄意。 警員林偉榮聲稱原是計劃箍陳肩膊,但因陳掙扎而變成箍頸,並承認箍頸是不合法武力,但強調這是不情願下而為,事後有詢問司機有否受傷。針對林警員是否蓄意箍頸,嚴官特別引述庭上證供稱身處現場的警務人員、救護員及西隧職員,全沒看到林毆打陳,林解釋當時協助同袍,非故意箍陳頸部,倘陪審員信納或認為其證供有可能,則是存在合理疑點,不能裁定陳「不合法被殺」。
警看管時受傷 指政府理應交代
至於若要裁定陳「死於不幸」,則要確定警員的行為是故意但合法;「死於意外」則要確定警員的行為並非故意;倘陪審團認為陳只是因支氣管肺炎而死亡,則屬「死於自然」;最後倘陪審團認為未能證實陳的致死原因,則可裁定「死因存疑」,但嚴官提醒陪審團應盡量確定陳的死因,不應因感困難便以「死因存疑」作逃避。 事發於2012年11月11日晚上近10時,死者陳輝旺在西隧行政大樓附近遭警方拘捕,同晚送院,翌月12日死亡,死因庭是次研訊目的是考慮警員當日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嚴官表示,陳輝旺是接受警方看管時受傷,政府理應作出交代,認為這無論對陳的家屬及負責看管的機構或人士同樣重要,又希望陪審團建議警方舉行定期制服疑犯的訓練。嚴官表示本案很罕有,但同類嚴重事故實一次都嫌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