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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机遭箍颈拘捕后亡 裁判官引导陪审团 倘警非蓄意不应裁不合法被杀
发佈日期 : 2018-10-24

死因裁判官严舜仪强调,死者是在接受警方看管时受伤
死者陈辉旺在西隧出口附近遭警方拘捕。
死者家属到死因庭出席研讯。
当日有份拘捕死者的警员马振康。
死因裁判官严舜仪强调,死者是在接受警方看管时受伤
死者陈辉旺在西隧出口附近遭警方拘捕。

的士司机陈辉旺(65岁)六年前疑与日籍乘客因车资问题发生纠纷,涉嫌打乘客遭到场警员拘捕,但警员疑使用过分武力,箍颈扯陈上车后,陈颈椎移位受伤,留院一个月终不治。死因裁判官严舜仪昨日引导陪审团时,提醒应放下同情及偏见,集中裁定事主伤势如何造成,以及受伤时间和地点等,若裁定他是死于「不合法被杀」,举证标准要达到毫无合理疑点,全案关键在于警员是否蓄意箍颈,以及该行为和死因的关係。严官并强调,死者是在接受警方看管时受伤,政府理应交代,而本案罕有,希望陪审团向警务处建议加强警员训练,而陪审团将于今日退庭商议。


本报法庭组报道


严官昨日提醒陪审团不应受个人偏见或同情而影响判断,只须考虑证人供词,包括陈是否因精神问题未能讲出伤势;警员是否粗暴对待陈;警员是否使用合理武力制服陈,并要参考陈在不同时段的医疗报告,以及骨科专家证人指颈椎移位容易发生在上下外力及旋转外力造成等。


警称原计划箍肩膊 挣扎变箍颈


陪审团可以在「不合法被杀」、「死于不幸」、「死于意外」、「死于自然」或「死因存疑」等多个选项中达成裁决。严官指出,「不合法被杀」可理解为误杀,陪审团若裁定警员林伟荣非法杀死陈辉旺,需要以毫无合理疑点为准则,亦需符合四个元素,即有关行为令司机颈椎移位,损害中枢神经,令司机长期卧床,感染併发症导致死亡;第二是有关行为是否蓄意;第三是有关行为危险,意识到或会导致对方死亡;最后是非法行为,而本案关键是头两点,即有关行是否导致司机颈椎移位,以及是否蓄意。
警员林伟荣声称原是计划箍陈肩膊,但因陈挣扎而变成箍颈,并承认箍颈是不合法武力,但强调这是不情愿下而为,事后有询问司机有否受伤。针对林警员是否蓄意箍颈,严官特别引述庭上证供称身处现场的警务人员、救护员及西隧职员,全没看到林殴打陈,林解释当时协助同袍,非故意箍陈颈部,倘陪审员信纳或认为其证供有可能,则是存在合理疑点,不能裁定陈「不合法被杀」。


警看管时受伤 指政府理应交代


至于若要裁定陈「死于不幸」,则要确定警员的行为是故意但合法;「死于意外」则要确定警员的行为并非故意;倘陪审团认为陈只是因支气管肺炎而死亡,则属「死于自然」;最后倘陪审团认为未能证实陈的致死原因,则可裁定「死因存疑」,但严官提醒陪审团应尽量确定陈的死因,不应因感困难便以「死因存疑」作逃避。
事发于2012年11月11日晚上近10时,死者陈辉旺在西隧行政大楼附近遭警方拘捕,同晚送院,翌月12日死亡,死因庭是次研讯目的是考虑警员当日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严官表示,陈辉旺是接受警方看管时受伤,政府理应作出交代,认为这无论对陈的家属及负责看管的机构或人士同样重要,又希望陪审团建议警方举行定期制服疑犯的训练。严官表示本案很罕有,但同类严重事故实一次都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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