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全日運作,員工需要輪班當值,經常於清晨時分沒有交通工具服務的時段上班,今次肇事的冠忠旅遊巴,於事發時接載國泰航空三間子公司的員工,還有至少三間來自不同公司的員工,按照現行法例規定,除了國泰及所屬子公司外,其餘車禍傷者可能不可以列作工傷賠償;工業傷亡權益會收到車禍傷者求助,控訴僱主懷疑拒絕將車禍列為工傷,擔心失去保障。執業大律師蘇俊文承認,上班時段未必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但所有受影響乘客都可循人身傷害方面,向涉事巴士公司提出索償,根據過往案例顯示,人身傷害索償額較工傷賠償額為高。
本報港聞部報道
前日凌晨在長青衣長青公路發生的嚴重車禍,出事的冠忠巴士,載着36個乘客前往機場上班,當中18名是國泰員工,其餘分別是新翔(香港)、環美航務,怡中地勤服務等員工,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昨日表示,收到有傷者求助指出僱主拒絕承認意外屬工傷,令他們感到不公及徬徨。他促請相關僱主仿效國泰做法,視之為工傷補償,政府亦應盡快修改《僱員補償條例》,擴大保障範圍,將上班及下班途中遇意外納入保障範圍。
受影響乘客可提人身傷害申償
陳續指出,過往有個案顯示,員工如果無其他交通工具選擇,乘坐涉事交通工具是唯一上班方法,僱主都會視之為工傷處理,而根據今次意外,發生於凌晨時分,而乘坐旅遊巴是唯一往返機場交通工具,希望僱主了解此特殊情況。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只有當僱員乘坐由僱主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期間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才會被視作工傷,若僱員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則不在保障範圍內。
大律師蘇俊文昨日接受《成報》查詢時指出,現時法例沒列明僱員上下班是否屬工作時段,故非國泰員工若遇交通意外,未必會按僱員補償條例的工傷處理,但以國泰員工為例,因他們乘坐由公司安排的車輛上班,加上國泰已承認列為工傷處理,故員工可獲保障。
不過,他指出任何交通意外造成傷亡,事主或家屬都可透過人身傷害向疏忽一方提出索償,以今次車禍為例,即使國泰或非國泰乘客,都可向冠忠旅巴一方提出申索,而根據過往案例顯示,人身傷害索償額較工傷賠償額高,兩者亦無牴觸,故無論如何,死傷者最終都需要提出人生傷害索償。
至於涉事冠忠巴士未有申領僱員服務(A04)批註,蘇俊文認為這無礙申索者索償,因為旅遊巴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一般情況下會由保險公司處理,即使冠忠涉嫌違犯條款,保險公司都會先處理賠償事宜,再向冠忠作出追究,因此傷者毋須為此擔心。
無扣安全帶乘客或須負上責任
而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旅遊巴營運商若未領有僱員服務(A04)批註情況下提供服務,可能觸犯《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運輸署都未必知涉事旅遊巴是用作接載乘客,擔心在意外中的乘客未必可獲保險賠償。不過,他強調冠忠在事件中有責任,傷者及死傷者家屬可向旅巴公司索償。
立法會保險界議員陳健波表示,傷者可申請第三者責任賠償,但若有專家證明如果佩戴安全帶,所承受傷害會較小,無扣安全帶的乘客都要負上責任。據知,國泰航空昨日已與冠忠管理層會面,了解事故詳情以及採取的即時措施,雙方會繼續跟進,確保貫徹安全至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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