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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錢撒錢或觸法告士打道事件3人罪成
發佈日期 : 2018-12-16

有人爬上港鐵站上蓋執錢,險象環生。

【本報港聞部報道】「有錢執唔要?」有法律界人士警告,拾遺不報可能觸犯盜竊或接贓等罪行,有機會惹禍上身,而撒錢行為若引起混亂,亦可能觸犯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撒錢預期引起混亂可判囚


事實上,2014年平安夜當日便曾發生大規模執錢事件,有解款車駛經灣仔告士打道時跌出三個載有逾3,000萬元錢箱跌出馬路500元鈔票散落一地,引起市民見狀瘋狂拾取,警方事後拘捕八人,當中三人被判盜竊罪成而判囚或社會服務令。


大律師蘇俊文對《成報》表示,撒錢者可被視為高空擲物,可判罰1萬元及監禁6個月,撒錢行為若引起混亂,亦可能違犯公眾妨擾,可罰款500元及判監三個月;拾錢者雖視乎鈔票來源,若屬贓款便觸犯接贓罪;若撒錢者不小心跌錢,拾錢者就涉嫌盜竊;鈔票雖可能屬撒錢者本人,但因難斷定來歷,故建議市民不要拾取;另一律師黃國桐亦表示,有意圖撒錢而可預期引起混亂,會觸犯《公安條例》中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可判囚12個月及罰款5,000元。


至於四年前的12月24日解款車跌錢事件,約有1,500多萬元被途人搶走,其後有46人將合共700多萬元交還警方,警方之後循閉路電視拘捕多人,一名68歲清潔工拾了8,000元,被判監一個月、緩刑18個月;另一名43歲商人叫停的士,衝出馬路執錢,警方在其寓所床褥下搜出16萬元鈔票,遭重判囚五個月;而一名46歲工程師拾去50萬元,庭上求情灑淚鞠躬,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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