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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證據購入後發生 刑事檢控專員決定不起訴 鄭若驊僭建風波脫身
發佈日期 : 2018-12-22

本年初多名屋宇署人員到鄭若驊的大宅蒐證。
鄭若驊昨日仍然休假,沒有回應大宅事件。
圖左為鄭若驊名下大宅。右為其丈夫潘樂陶的大宅。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發表聲明表示考慮了外聘的
公民黨立法會楊岳橋希望政府公開外聘資深大律師的全
本年初多名屋宇署人員到鄭若驊的大宅蒐證。
鄭若驊昨日仍然休假,沒有回應大宅事件。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丈夫潘樂陶,分別持有位於屯門海詩別墅的獨立屋,本年初正常鄭剛上任律政司司長時,便爆出僭建物風波。經過近一年時間的調查,獲授權處理案件的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表示,基於沒有證據顯示僭建物在鄭若驊買入4號大宅後興建,決定不檢控鄭若驊,但就潘樂陶3號大宅的僭建物,決定檢控潘樂陶。


本報港聞部報道


鄭若驊今年1月正式履新,她居住的屯門海詩別墅4號屋,是她名下一間公司擁有的物業,隔鄰的3號屋是她丈夫潘樂陶及他女兒潘穎欣聯名持有的物業。鄭若驊所持有的4號屋,被屋宇署於本年初發現天台屋、地下樓層外牆擴建物、地下車房對出L形玻璃簷篷、花園覆蓋甲板、小簷篷及遮蔽屏風等位置,均有僭建物。為了避免可能產生任何偏頗印象,專員梁卓然委託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就3號和4號屋的僭建物,是否有足夠證據提出刑事檢控,提供獨立法律意見。


委託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提供意見


發言人昨日稱,根據2007年11月及2008年7月拍攝的航空照片顯示,天台屋、地下樓層外牆擴建物、地下車房對出L形玻璃簷篷、花園覆蓋甲板、小簷篷及遮蔽屏風這些僭建物,都是在鄭若驊的公司於2008年10月23日成為有關物業的登記業主之前已經建成。


至於地庫,根據專家意見,沒有可靠的測試方法,能夠將混凝土結構年齡評估在一段精確的時間內。僅根據混凝土結構的現有狀況判斷,不可能評估或估計地庫的建造日期。另外,亦有其他證據指出,鄭若驊在購買4號大宅之前,地庫已經建成。但基於《檢控守則》第23.4(d)及(e)段所列的原因,不適宜在聲明透露。其他較小型僭建物,則無法從航空照片或其他證據中查明建造時期。


蔡維邦在仔細考慮所有證據及資料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去支持檢控鄭若驊違反《建築物條例》,而梁卓然強調對鄭若驊作出不檢控的決定,完全是根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披露決定的原因,是讓市民對這宗公眾關注的案件有全面和充分的了解。


香港測量師學會前會長何鉅業表示,以現時的技術而言確實難以斷出石屎的準確建造年份。他表示進行鑒定或測量大多以建築、使用、建造記錄,又或是文件、照片和現場測量,而現時技術只可看到建造方法上有否不同、是否有後期加工。而在混凝土的結構上,他稱只能看到有否出現氧化、產生化學變化,以及結構老化情況,「至於年份亦只能以10年,20年、或是30年以上等,較為概括的時間定論,無法準確測出實際的建造時間」。


楊岳橋促公開獨立法律意見全文


執業大律稱蘇俊文昨日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有航拍圖證明在鄭若驊成為業主前已有僭建物,其已可表明該僭建物在她入住前已建有,即非她所建造。而當局委託在事件中沒有利益衝突的第三方法律意見,蘇俊文認為做法可顯處理事件上持公正公開態度,因法律不單要施行公義,亦更要讓公眾清楚看到公義在施行。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刑事檢控專員的解釋可以接受。


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表示,今次刑事檢控專員的做法,是過去一貫處理檢控涉及敏感人物的手法,但認為應進一步公開獨立法律意見的全文,包括為何不檢控鄭若驊。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希望,律政司進一步公開屋宇署結果的詳情,以及外判資深大律師蔡維邦的完整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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