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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请传票检控潘乐陶大宅僭建
发佈日期 : 2018-12-22

潘乐陶的大宅建有僭建物,律政司决定作出检控。

【本报港闻部报道】屋宇署今年初公布潘乐陶的3号大宅设有一个水池,属于僭建物,刑事检控专员收到资深大律师的最终法律意见后,认为水池构筑物,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将会就潘违反《建筑物条例》申请传票。屋宇署称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已先后就有关僭建物,提交纠正工程方案,并获屋宇署接纳。所有纠正工程已于今年4月底完成。


定罪可罚款40万元及监禁2年


刑事检控专员于本月19日收到蔡维邦大律师的最终法律意见,表示潘乐陶大宅内的僭建物,即一个水池构筑物(大约尺寸为2.5米乘4.65米乘1.24米(高度)),在考虑了大律师的意见、屋宇署提交的证据、适用法律及《检控守则》的原则后,就潘的3号屋建有的大水池,认为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


由于屋宇署于去年12月27日获悉上述僭建物,根据《建筑物条例》,检控时限于本年12月27日届满。当局已对潘乐陶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以及及40(1AA)条,就「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便展开或进行建筑工程」申请传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节,任何人明知而违反第14(1)条,即属犯罪,而如属建筑工程(小型工程除外)或街道工程的情况,一经定罪可处罚款40万元及监禁2年。


发言人强调,就违反第14(1)及40(1AA)条的罪行而言,控方必须证明有关人士在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便展开或进行任何建筑工程。


由于已对潘乐陶展开检控程序,发言人称因此不宜就此事作出进一步评论。屋宇署发言人昨日回覆本报查询时称,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已先后就有关僭建物提交纠正工程方案,并获屋宇署接纳。所有纠正工程已于今年4月底完成。


资料显示,潘乐陶是本港着名企业家,他是工程界行内的表表者。原本当初他是一名学徒,在五年的学徒生涯内,学习到理论知识,并获得实习机会,由于从基层做起,了解各项工作的难处,所以他能帮助下属及同事迎难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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