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聞部報道】屋宇署今年初公布潘樂陶的3號大宅設有一個水池,屬於僭建物,刑事檢控專員收到資深大律師的最終法律意見後,認為水池構築物,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將會就潘違反《建築物條例》申請傳票。屋宇署稱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已先後就有關僭建物,提交糾正工程方案,並獲屋宇署接納。所有糾正工程已於今年4月底完成。
定罪可罰款40萬元及監禁2年
刑事檢控專員於本月19日收到蔡維邦大律師的最終法律意見,表示潘樂陶大宅內的僭建物,即一個水池構築物(大約尺寸為2.5米乘4.65米乘1.24米(高度)),在考慮了大律師的意見、屋宇署提交的證據、適用法律及《檢控守則》的原則後,就潘的3號屋建有的大水池,認為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由於屋宇署於去年12月27日獲悉上述僭建物,根據《建築物條例》,檢控時限於本年12月27日屆滿。當局已對潘樂陶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以及及40(1AA)條,就「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申請傳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節,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14(1)條,即屬犯罪,而如屬建築工程(小型工程除外)或街道工程的情況,一經定罪可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2年。
發言人強調,就違反第14(1)及40(1AA)條的罪行而言,控方必須證明有關人士在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便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
由於已對潘樂陶展開檢控程序,發言人稱因此不宜就此事作出進一步評論。屋宇署發言人昨日回覆本報查詢時稱,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已先後就有關僭建物提交糾正工程方案,並獲屋宇署接納。所有糾正工程已於今年4月底完成。
資料顯示,潘樂陶是本港著名企業家,他是工程界行內的表表者。原本當初他是一名學徒,在五年的學徒生涯內,學習到理論知識,並獲得實習機會,由於從基層做起,了解各項工作的難處,所以他能幫助下屬及同事迎難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