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少女潘晓颖去年与男友陈同佳游台湾,却在当地遭人杀害,其男友随后返港。保安局指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和《逃犯条例》实施21年,期间曾发生多宗涉及严重罪行的潜逃案件,反映条例局限及制度上的漏洞,认为必须尽快修订,包括把现行法例有关移交逃犯不适用于「香港以外的中国其他地方」的条文删除。据了解,上述局限令社会眼巴巴看着杀人犯逃走或潜伏在港,危害社会安全,修例正好彰显公义。文件强调,移交程序方面必须由特首授权,在法庭公开聆讯等,令当事人获得保障。 本报港闻部报道
据了解,政府争取在今年4月开草案委员会、7月亦即立法会休会前完成修例。据悉,以潘晓颖遇害案为例,本港警方经过全方位、地毯式搜证,包括翻查疑犯家中电脑等其他物品,均未有发现有任何犯案元素是在本港境内出现,无相关证据亦因此无法提出谋杀检控。不过,本港警方东九龙总区重案组第二队人员曾赴台湾,与当地警方「交流看法」,经全方位考虑,均显示有法理基础做引渡协议,加上从台湾警方披露的资料,例如闭路电视拍得疑犯推着潘晓颖的行李箱乘捷运,而潘晓颖遗体最终在竹围站附近草丛寻回,以及验尸报告指出,潘晓颖的死因是遭人从后方以手臂圈绕颈部勒毙,均反映证据强而有力,并相信疑犯已潜逃香港,只是碍于香港与台湾无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以及移交逃犯协定,而无办法应台湾要求移交疑犯。
容许「一次性个案方式」
根据保安局提交予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讨论文件显示,修例建议有两点,包括让特首可作出证明书提供基础以启动处理临时拘捕及移交的请求,以及容许「一次性个案方式」适用于任何与香港未签订相关协定的地方。
香港目前与与32个司法管辖区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以及已与20个司法管辖区签订移交逃犯协定,而在这些地方以外,「一次性个案方式」提出,但不适用于香港以外的中国其他地方。文件指出,这正是不容许当局处理台湾杀人案的请求,凸显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当局建议删除这现有条文的限制。
特首授权启动处理程序
至于由特首授权启动程序的建议,源于目前的「一次性个案方式」现有操作不切实可行。审议一次性个案移交时,有关的案情在立法会讨论时会被公开,而涉案人士的个人资料在公开讨论期间无论披露与否,都会「打草惊蛇」,惊动逃犯即时潜逃。如之后有聆讯,逃犯也可以其个案细节已被洩露或公开讨论,违反其接受公平聆讯的机会,提出司法挑战。而且,《逃犯条例》订明有关命令,包括拘捕等程序,不可在立法会审议完毕前实施,换言之,在立法会审议期间、即最快28或最长49天,不能申请临时拘捕令,这容易令到在香港短期逗留的人士仍在审议期间,已可离开香港,并潜逃到另一司法管辖区以逃避法律制裁。
对于外界担忧如何保障疑犯的问题,文件指出,在个人权利保障方面,主要包括须符合有关行为在两个司法管辖区同样构成罪行,即「双重犯罪」的原则。就移交逃犯而言,相关罪行更只能属于《逃犯条例》附件一载列的46项严重罪行类别,该些类别以外的罪行不能处理。翻查相关严重罪行,包括有谋杀或误杀、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或金钱利益等。
其他个人权利保障,还包括若有违「一罪两审」,即在一地已审讯的罪行,不能在另一方再审讯的原则,被请求方须拒绝请求;涉及政治性质罪行须拒绝请求;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蒙受不利或被检控/惩罚者须拒绝请求;以及若相关罪行可判处死刑,请求方须先保证不会执行死刑,否则须拒绝请求。
至于程序保障方面,移交程序必须由特首授权,在法庭经过公开聆讯,而且有关人士可对最后的移交令提出司法覆核等。消息人士指出,法院定能做好把关工作,加上各个程序,对当事人给予充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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