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连主席吴文远于2016年9月4日立法会选举投票日涉向时任特首梁振英投掷「臭鱼」三文治,却误中梁身旁的署理总督察刘泳钧。吴翌年经审讯后,被裁定普通袭击罪成并遭判囚3星期。吴就定罪及刑罚向高院提出上诉。高院昨判吴得直,撤销相关定罪及判刑。法官指案中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总督察是否有受到袭击,而案中却有充足证据证明吴袭击梁振英,控方却不直接控告吴袭击梁,若控方基于梁是时任行政长官,为免传召他出庭作供而作出不合常理的检控决定,做法值得商榷且令人不安。本报法庭组报道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在判词指出,不接纳吴文远解释真诚相信梁振英会同意被人扔三文治。梁振英作供时称当时情况令他惊慌,明显忧虑会受到非法武力侵犯,吴文远的行为构成对梁振英的普通袭击。普通袭击是一个普通法罪行。根据判词指出,本案中就这罪行,控方必须证明:(一)上诉人故意袭击梁振英;(二)这个袭击是非法的;
(三)梁振英不同意被袭击;(四)上诉人知道梁振英不同意被袭击,或罔顾他是否同意被袭击。当然控方亦要证明控方第二证人(即署理总督察刘泳钧)亦是这个袭击的受害人及「恶意转移」适用于本案。
只检控袭击总督察而非梁 不合常理
不过,邱官指出:「有一点令本席大惑不解的,就是为甚么控方不直接控告上诉人普通袭击梁振英先生,而选择以控方第二证人(即署理总督察刘泳钧)作为受袭击者。」邱官续指出:「案中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上诉人触犯了普通袭击梁振英的罪行。如果因为梁振英是当时的特首,检控当局为了要避免传召他作为控方证人而作出这样选择的话,那检控当局就是因为一个人的原故或要迁就一个人,而作出一个表面看来不合常理的检控决定。这做法明显地是值得商榷和令人不安的。」邱官补充:「当然本席必须指出,本席不知道真正的原因亦不会作出揣测。」
邱官表示,原审裁判官是在「恶意转移」的基础上,裁定吴文远普通袭击署理总督察刘泳钧的罪名成立,但没有分析这个原则如何应用于本案。邱官分析,三文治扔中警员有不同可能的情况,如果警员不知三文治会否扔中他,但担心被扔中而伸手档格,吴文远便罪名成立。如果三文治不会打中警员,他只是自然反应,或因为受过训练伸手去挡,这就不构成普通袭击。在新闻片段之中,只见刘表现轻描淡写,态度从容地前行,只稍为郁动双手,完全没有停步或迟疑,根本看不到半点忧虑当场被即时袭击的表现。由于原审没有证据显示属于哪个情况,所以定罪不安全和不稳妥,撤销定罪。
吴文远在庭外称,对案件上诉得直感到意外,赞扬法官观点精闢,强调本案是政治检控,他针对的对象由始至终都是梁振英,他不会改变的抗争方式。正在北京列席港区政协小组会议的梁振英,则未有回应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