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明日首读修订《逃犯条例》的草案,包括澳门在内的与香港没有司法互助协议地区,修订后可用「个案形式」移交逃犯,但现阶段已触动华人置业(0127)前主席刘銮雄的神经。刘銮雄2014年涉行贿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于澳门被判罪成,定罪后一直无到澳门服刑。他昨日透过律师行发声明称,已就修订《逃犯条例》向高等法院寻求司法覆核许可。根据入禀状,刘銮雄要求法庭颁令该条例不具追溯力,而把他移交至澳门亦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律政司称,由于相关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不适宜进一步评论。
本报港闻部报道
薛冯邝岑律师行昨日发声明称,刘銮雄已就修订《逃犯条例》向高等法院寻求司法覆核许可。资深大律师麦高义代表刘銮雄入禀。根据入禀状,申请人为刘銮雄,答辩人为律政司司长。刘銮雄要求法庭裁定,将他引渡至澳门的做法,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关于保障被告人有出庭受审和答辩权利的相关条文。入禀状解释,刘銮雄身患重病,才不自愿地缺席在澳门整个审讯过程,但澳门法院仍然继续审讯。刘銮雄一方认为,有关审讯和定罪不公平,如果日后将他移交至澳门,将面对当地「公然否定公义」的风险。
指草案未列明特首权限
入禀状提到保安局提出的修订设有追溯力,要求法庭裁定任何在修例生效前被定罪的人士都不应该安排移交,否则显然有不公平之处,并带来即时和不可逆转的破坏,目前刘銮雄除了可以留在香港,亦建立个人和家庭生活,形容如果修例通过后,刘銮雄将「活在乌云下」。入禀状同时要求法庭裁定,行政长官有酌情权发出证书启动移交程序,违反《基本法》、《人权法》保障人身安全、免被递解出境等相关原则,因为引渡过程涉及拘捕和拘留等程序,但草案没有列明特首的权限。
律政司回覆称,任何案件当有司法程序展开时,会根据法律和司法程序处理。由于相关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律政司不适宜进一步评论。
据了解,《逃犯条例》不可能没有追溯力,因为有关条例是引渡已经怀疑犯罪的人,正因疑犯犯事才需启动引渡程序,如果不设追溯力则条例亦无存在价值。据悉,一旦《逃犯条例》经修订,如果某司法管辖区向香港提出引渡要求,需先经律政司处理个案,如果认为有足够证据、理由,会通知保安局跟进处理,之后才再有机会交予特首发出「证明书」方式,启动移交请求,再由法庭审议。一般而言,整个程序最少歷时数年,当事人可向法庭提交文件或证据,去质疑该引渡要求。
台引渡英潜逃汉不成功
《成报》翻查资料,英国商人林克颖2010年在台湾因酒后驾驶撞死送报生黄俊德,被判囚四年,但林克颖被判刑后弃保潜逃回英国。他在英国被扣押,以台湾监狱环境不人道为由抗辩,苏格兰高等法院在2016年9月23日改判他暂时毋须被引渡回到台湾服刑。
据悉,律政司过去曾拒绝八宗无与香港签长期协定地区提出的逃犯移交要求,而与香港有长期协定的地区,则有六宗因为证据不足或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而未有移交,有一宗因法庭认为证据不足,疑犯获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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