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庭组报道】高等法院在去年10月就中华基督教会协和小学女教师以手机洩露入学叩门试题上诉案作出裁决,裁定以自己手机通讯或拍照犯案,不能控告「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涉案的协和小学三名女老师及另一小学女老师维持无罪判决。律政司不服较早前向终审法院上诉。终院五位法官昨日一致裁定律政司「终极败诉」,指出任何人使用自己电脑而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电脑,便不干犯「不诚实取用电脑罪」。
法官诠释「取用」字眼
判词由终院非常任法官范礼全撰写,他指出,本案上诉的重点在于如何诠释「不诚实取用电脑罪」的法例,即是取用电脑令自己或其他人不诚实地获益,问题是用自己的电脑是否当作取用。根据牛津英语字典,「取用」Obtain这个字的意思,包括经过努力、请求才得到,如果一个人用自己的设备,不会用「取用」这个字眼。因此,该词与使用自己的设备的情况,是格格不入。
根据《电脑罪行条例》订立的条文,在界定罪行时,提及的都是使用不属于犯罪者本人的电脑,在诠译「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时,不应扩展至涵盖犯罪者使用自己电脑时的情况。根据1992年的立法局文件,当年讨论立法目的,是要保障电脑系统数据完整、程式或账目不被删改、资料不会被人清除等,是针对黑客或入侵电脑的人,而非把一般使用电脑也刑事化,形容律政司一方的诠释与立法原意「相距甚远」。
法官并指出,这宗案件可以引伸出不同问题,例如智能电话是否算是条文所指的「电脑」,如果算是的话,用智能电话来拍照,传送去另一部装置又是否算取用电脑?不过法官称,今次上诉不是要处理这些问题。
对于律政司一方提到,为了确保有良好的公共政策,法院应对条文作较阔的诠释,法官不认同,强调这不是他们的职能,法院只会确定法规的目的,再作出诠释。
四名被告依次是协和小学女教师郑嘉仪、曾咏珊、黄佩雯,以及曾咏珊的旧同学、另一间小学的女教师余玲菊,各否认一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她们被控于2014年6月13日,分别在面试前一天的简报会上用手机拍下面试问题、传送给迟到同事、教友或旧同学。余玲菊收到相关Word格式的文件,并将之用手机拍下,再发给两位朋友。她们于2017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当庭获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