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基督教会协和小学试题外洩案,律政司被终审法院判以「终极败诉」,同时衍生出在私人地方偷拍的行为或面临「无罪可告」困局。今次裁决的重点之一,在于使用「自己装置」犯案与「不诚实取用电脑」的法律原意格格不入,但本港现时并无针对为了性目的而偷拍的法例,在私人地方偷拍更是无法例可沿用。据了解,政府原则上将引用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一个小组委员会的建议,针对偷拍裙底等行为订立「窥淫罪」。小组委员会委员张达明表示,谘询已经完成,希望能尽快立法,以堵塞漏洞。 本报港闻部报道
本港目前无任何一条针对为了性目的而偷拍的法例,过去犯下偷拍的犯案者,多被控以「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游荡、公众地方扰乱秩序、有违公德等罪名,但控告标准并不清晰。随着终院昨日釐清「不诚实取用电脑」的定义,明确指出使用「自己装置」犯案与该法例的法律原意格格不入后,如果有人在私人地方偷拍,更会出现「无罪可告」的困局,因为游荡、公众地方扰乱秩序、有违公德等罪名仅适用于公众地方。
原则上引用法改会建议
律政司昨日表示,尊重终院裁决,判决有助澄清相关法例条文和法律观点。律政司会与执法部门紧密联繫,确保其他相关案件得到适当处理,例如检视是否继续以「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罪」作出检控,或考虑改控其他控罪的可行性。律政司指出,现时约有13宗法庭案件,要等候试题外洩案上诉裁决后处理,律政司又提到,法改会一个小组委员会,已经在今年1月就电脑网络罪行课题展开研究。
据悉,上述13宗案件,当中11宗由警方提出检控,其余两宗则与廉政公署有关。据了解,律政司、保安局及警方等就本案各方面开会作出讨论,包括会检视是否以「不诚实取用电脑」以外的罪名,控告类似案件的疑犯。事实上,「不诚实取用电脑」经常被引用于偷拍案上,但网约车公司Uber司机黄耀朗在车内放置偷拍器材拍摄女乘客裙底一案,就被控以有违公德罪;他上月底被判监两个月及罚款2,000元。
至于日后方向,据了解,政府原则上将引用法改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的建议,针对偷拍裙底等行为订立「窥淫罪」。根据小组委员会在去年5月公布的谘询文件内容,在九项主要建议之中,其中一项便是「建议新订一项窥淫罪,将未经同意下为了性的目的而对另一人进行观察或视像记录(例如以照片、录影带或数码影像形式)的行为刑事化」。
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是小组委员会的其中一名委员,他表示,已经完成订立「窥淫罪」的谘询,希望能够尽快向政府提交报告,之后进行相关的立法程序。
周浩鼎:有需要修正罪行
社会各界均希望政府能尽快堵塞漏洞。大律师陆伟雄指出,目前法例未能涵盖在私人场所偷拍的行为,希望当局尽快修订现有法例或新法例处理。资讯科技界立法会议员莫乃光欢迎判决,又认为当局可研究订立其他法例处理特定行为,例如「窥淫罪」便可针对偷拍和偷窥行为。本身是律师的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周浩鼎指出,当局是在1993年订立有关的电脑罪行,但随着科技发展,律政司有需要修正涉及新形式的电脑罪行。
另外,翻查资料,部分因协和小学试题外洩案而暂缓处理的「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案件,包括补习导师萧源涉嫌用手机接收文凭试保密试题,以及一名的士司机涉嫌偷拍乘客餵哺母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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