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新界原居民最重要權益的小型屋宇政策(俗稱丁權政策)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昨日頒下判辭。有「覆核王」之稱的長洲居民郭卓堅要求取消丁屋政策,高院裁定涉及私人協約方式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但在私人土地上建屋的丁權則受《基本法》中所指的合法傳統權益保障。法官頒令暫緩執行裁決半年,下令與訟各方於21日內作書面陳辭,商討有關命令的最終定案。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對裁決感到失望及遺憾,將與律師再商討上訴事宜,據理力爭,呼籲原居民要冷靜及克制。 本報法庭組報道
申請人郭卓堅對於今次判決感部分滿意,因過往建丁屋可自決,現則可由政府把關,整體而言應算勝仗,但他不同意丁權屬傳統權益,將會提出上訴。發展局表示會在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上,仔細研究判詞和徵詢法律意見後,考慮是否提出上訴。
原居民傳統權益獲保障
法官周家明在96頁判詞中指出,若要決定丁權是否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須追溯至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而訂立《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前,所謂的丁權是否已經存在。若在《專條》以前已存在,才算傳統權益。現時丁屋政策下,新界原居民可循三個途徑申請土地興建丁屋,包括私人協約批地、免費建屋牌照和換地。自1972年丁屋政策推出到去年6月為止,完成或獲批的申請共42,678宗,私人協約批地丁屋佔其中25%,有10,763宗,免費建屋牌照佔其中約67%,有28,305宗,換地佔其中約8%,有3,610宗。這三個途徑,只是以「免費建屋牌照」批地的做法符合《基本法》40條,所指明新界原居民的「傳統合法權益」,另外兩種是違憲。
判詞續稱,原居民以自己的土地建屋權利,可追溯至1906年之前,新界居民只需獲村中長輩同意,毋須向政府申請,已可在自己土地建屋,雖然建丁屋限制,如地點、大小等一直演變,但政策原意仍是批准原居民於自己持有農地上建屋,確立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屬於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即使條文涉及歧視都不應被挑戰。
鄉議局感失望研究上訴
至於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以優惠地價批地建丁屋,則無法追溯是傳統權益。若參考1972年政府文件,法官認為當時落實的丁屋政策,並非為保障原居民可於任何土地建丁屋的權利,政策只是一項提升居住環境的房屋政策,亦即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不包括以優惠地價申請政府土地,或免補地價以地換地建丁屋。
至於申請人一方指,丁屋政策只有成年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方可受惠,歧視女性。周官認同丁屋政策違反《基本法》第25條,即「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人權法》。但本案真正議題在於丁屋政策是否受《基本法》第40條,即「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保障,故法庭不會就歧視議題作進一步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