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03月 14日
星期六
   | 气 温 : 20 度
搜寻新闻
繁体中文
即时新闻 视频新闻 要闻港闻 社 评国际两岸 财 经 娱 乐 体 育 马 经 副 刊 昔 日

丁权覆核胜半仗 私人协约或换地违宪 暂缓执行裁决半年候各方陈辞
发佈日期 : 2019-04-09

■乡议局认为,今次的裁决确立现时绝大部分原居民使
■申请人郭卓坚(中)满意丁权案部分裁决获判胜诉,
■法官周家明暂缓执行判词6个月。
■乡议局副主席林伟强(右)和执委林国昌到高院领取
■乡议局认为,今次的裁决确立现时绝大部分原居民使

影响新界原居民最重要权益的小型屋宇政策(俗称丁权政策)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昨日颁下判辞。有「覆核王」之称的长洲居民郭卓坚要求取消丁屋政策,高院裁定涉及私人协约方式或以换地方式批出的丁权违宪,但在私人土地上建屋的丁权则受《基本法》中所指的合法传统权益保障。法官颁令暂缓执行裁决半年,下令与讼各方于21日内作书面陈辞,商讨有关命令的最终定案。乡议局主席刘业强对裁决感到失望及遗憾,将与律师再商讨上诉事宜,据理力争,唿吁原居民要冷静及克制。 本报法庭组报道


 


申请人郭卓坚对于今次判决感部分满意,因过往建丁屋可自决,现则可由政府把关,整体而言应算胜仗,但他不同意丁权属传统权益,将会提出上诉。发展局表示会在私人协约及换地安排上,仔细研究判词和徵询法律意见后,考虑是否提出上诉。


原居民传统权益获保障


法官周家明在96页判词中指出,若要决定丁权是否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须追溯至1898年英国租借新界而订立《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前,所谓的丁权是否已经存在。若在《专条》以前已存在,才算传统权益。现时丁屋政策下,新界原居民可循三个途径申请土地兴建丁屋,包括私人协约批地、免费建屋牌照和换地。自1972年丁屋政策推出到去年6月为止,完成或获批的申请共42,678宗,私人协约批地丁屋佔其中25%,有10,763宗,免费建屋牌照佔其中约67%,有28,305宗,换地佔其中约8%,有3,610宗。这三个途径,只是以「免费建屋牌照」批地的做法符合《基本法》40条,所指明新界原居民的「传统合法权益」,另外两种是违宪。


判词续称,原居民以自己的土地建屋权利,可追溯至1906年之前,新界居民只需获村中长辈同意,毋须向政府申请,已可在自己土地建屋,虽然建丁屋限制,如地点、大小等一直演变,但政策原意仍是批准原居民于自己持有农地上建屋,确立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属于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即使条文涉及歧视都不应被挑战。


乡议局感失望研究上诉


至于以私人协约或换地形式,以优惠地价批地建丁屋,则无法追溯是传统权益。若参考1972年政府文件,法官认为当时落实的丁屋政策,并非为保障原居民可于任何土地建丁屋的权利,政策只是一项提升居住环境的房屋政策,亦即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不包括以优惠地价申请政府土地,或免补地价以地换地建丁屋。


至于申请人一方指,丁屋政策只有成年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方可受惠,歧视女性。周官认同丁屋政策违反《基本法》第25条,即「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人权法》。但本案真正议题在于丁屋政策是否受《基本法》第40条,即「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保障,故法庭不会就歧视议题作进一步探讨。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