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留难警察在医院执法 害人害己
文:一名前线警务人员
我是一名当差廿多年的警务人员,昨日睇完你们所谓有识之士的医护界和法律界记者会之后,本人对你们发出的声明,实在不敢苟同及感到愤慨。
拘捕罪犯是我们的天职,当有罪犯在逃,我们就会用尽一切合法方式拘捕罪犯,其中包括会到罪犯有可能出现的地方搜捕,例如医院、罪犯的住所、工作地方、习惯出没的地方,这都是我们一贯的拘捕罪犯手法,亦是香港法例(《警队条例》section 50)赋予我们的权力。
今次医护界向我们责难,质疑警察到医院调查拘捕罪犯,会引致暴动罪犯害怕被拘捕而不求医,引致延误医治。以你们的逻辑,一个持械行劫而受枪伤的贼人,如果我们去医院进行拘捕,我们就会令到这一个行劫的罪犯不敢到医院求医,以致延误诊治吗?我们就不可以到医院搜捕罪犯吗?
#劫案贼人在医院 难道就不可执法
另一方面,你们说:如果要取得罪犯资料,就必须要得到罪犯同意,你们才会提供,否则警察就要向法庭申请法庭命令,你们才会合作。难道有罪犯会自愿把资料交给警察,让自己束手就擒吗?
众所周知,协助警方拘捕罪犯是大众市民的公民责任,而你们却偏偏要留难我们,阻碍我们维护法纪。
如果有一天,因为你们包庇罪犯而不向警方提供资料,引致警察不能第一时间拘捕罪犯,最后引致罪犯在医院伤害到其他人,这又是谁的责任呢?如果受伤的是医护人员,就只是你们咎由自取;但如果受伤的是医院病人,你们就难辞其咎,你们能担当得起吗?
#警察一直协助医护 为何换来受辱
一直以来,警察与你们合作,例如你们要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我们会用警察电单车协助开路运送器官;有大灾难,我们亦会到医院协助你们;医院有人捣乱,警察马上为你们提供协助。
但今天,你们连一个基本责任:向警方提供罪犯资料也拒绝。你们这一班人,只在说警察应根据《私隐条例》行事,而完全忽视警察是根据香港法例(《警队条例》section 50)赋予我们的权力拘捕罪犯,你们当中是有法律界的人,是你们没有熟读法例,还是你们因为仇警、反政府思想上脑而作出这些歪理呢?
(註:原文在警队讯息群组传阅,标题为本报所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