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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续讯 被告可选择是否自辩
发佈日期 : 2018-01-03

裁判官王诗丽直斥辩方早前质疑法庭偏帮控方说法对法

【话你知】


【本报法庭组报道】五名被告昨日被裁定「表面证据成立」,表示案件须继续审讯,被告可选择自辩或不自辩,相反若「表证不成立」,被告便毋须答辩获释,审讯亦随即结束。被告被裁定表证成立不代表被告被裁定罪成,不少被告被裁定表证成立,但审讯完毕后会获判无罪。


不代表被告裁定罪成


根据刑事审讯程序,控方先作出开案陈词,并提出证据。控方证人会逐一被主控官传召作供,然后接受被告或辩方律师的盘问。如有需要,他们可能会再被主控官覆问。当所有控方证人作供后,控方便举证完毕。辩方可以在此阶段申请毋须答辩,即提出理由指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令针对被告的表面证据成立,如法庭接纳此陈词,被告便会无罪释放。


表证成立在刑事案中常见,只要控方的证据及证人口供具某程度的完整性,表面看来并非不可靠、不齐全或缺乏根据,法庭一般都会作出表证成立裁决,却不代表被告被裁定罪成。不少辩护律师,喜欢採用指示当事人不自辩的策略,以免其自辩供词有矛盾之处,反而削弱胜算。辩护策略不一定要证明被告无罪,只要证明控方的证据存有疑点,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大前提下,被告便可获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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