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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案开审 丁权最严峻挑战 政策被指歧视大部分香港人
发佈日期 : 2018-12-04

首宗挑战丁权的司法覆核案,昨日在高等法院开审。
丁屋政策备受社会关注。(资料图片)
郭卓坚(中)就丁屋政策涉嫌违宪提出司法覆核。(资
李柱铭称,丁屋政策歧视大部分香港人,并存在性别歧
首宗挑战丁权的司法覆核案,昨日在高等法院开审。
丁屋政策备受社会关注。(资料图片)

首宗挑战丁权的司法覆核案,昨日在高等法院开审。有「覆核王」之称的长洲居民郭卓坚及社工吕智恆入禀高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取消丁屋政策。申请方指出,丁屋政策规定成年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方可受惠,歧视非原居民及女性原居民,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基本法》虽然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特区政府保护,但条文没有说明丁权就是传统权益,同时无提及女性权益不受保障。本报法庭组报道


代表郭卓坚及吕智恆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指出,丁权只是管治政策,从来不受法例保障。《基本法》第40条,即「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但条文并无提及女性原居民权益会否受保障,亦无列明丁权是否「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丁屋政策是针对女性及非原居民的具特权及歧视性政策,有违《基本法》第25条、即「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项。政府对不同祖先、不同出身及社会起源的人作出差别待遇,亦为政府在运用土地上带来沉重负担。


指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


李柱铭引述《基本法》第120条及第122条表示,中英双方讨论主权移交事宜时虽有论及地租问题,但刻意就丁屋政策留白,是为了让后来特区政府决定政策存废,认为1997年主权移交后,特区政府无责任亦无必要保留丁屋政策。


至于政府一方在答辩书提到,丁屋政策可追溯至清朝,李柱铭指出,《大清律例》没有列明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不可拥有或取得土地。新界居民于清朝时期基本上可自由在空地耕作或建屋,包括女性和非原居民;政府一方及乡议局难以证明,传统上仅男性原居民有权买地建屋。英国佔领香港及强租新界后,殖民地政府另立新法,规定所有土地归英女王拥有,任何建屋或地权转让均须先获批准,又受城市规划等限制,而一切在清朝时期有效的土地买卖习俗均被取缔,丁屋政策是根本违反《大清律例》。


法官周家明质问如何违反《大清律例》,李柱铭表示会稍后陈词时回答。李柱铭强调,丁屋政策无法追溯至清朝律例或习俗,即使可以,规例亦早在殖民时期被殖民地政府的土地法取缔,不算是原居民的传统权益。他翻查1972年前的官方文件,亦不见殖民地政府明文解释丁屋政策是保障原居民的传统权益。


政府律师:住屋需求与案无关


李柱铭称,丁屋政策是政府于1972年实施的临时性措施,旨在回应新界原居民的住屋需要。自政府兴建公屋后,已再无必要延续丁屋政策,因每幢丁屋可建三层,每层700平方呎,即一个家庭共有2,100平方呎,居住空间不可谓不算多。拥有丁权的原居民出售丁屋后,仍可以申请公屋,对无丁权者不公平。现时社会对房屋需求愈来愈大,截至本年9月底的轮候公屋数字,约有15万宗,平均须轮候5.5年。政府应堵塞漏洞,没有理由继续本属暂时性质的丁屋政策。代表政府一方的资深大律师随即反驳,住屋需要与本案无关。李柱铭今日继续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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