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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張榮順:港法院對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稱部分人製造法律迷霧
發佈日期 : 2018-01-13 19:36:51

(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港澳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周六(13日)在深圳表示,香港社會有些人為了將「一地兩檢」問題政治化而不斷製造法律迷霧,並以此無端指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政區政府,本質上是不願意接受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


人大常委上月通過「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在草案說明中引用《基本法》第2、7、22、118、119、154條作為法理依據,但香港有意見認為理據不足;張榮順再引用多三條,包括第8、19及160條,他指出,《基本法》第19條規定,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不得質疑這些行為的合法性,人大常委審議「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屬於中央處理,涉及香港事務的國家行為,這個行為及決定內容的合法性都是不容質疑。


張榮順表示,「一地兩檢」只是改變內地出入境查驗地點,並未改變兩地出入境管制制度。他說,《基本法》第22條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要辦理手續,這一條結合第8及160條,有關香港保留原有法律的條文去看,就可得出香港是國家的一個出入境管制區,有與國家其他出入境管制區展開出入境合作的權力,「一地兩檢」在法律性質上,是國家的兩個出入境管制區之間的合作安排,毋須再根據《基本法》第20條由中央額外授權,現有安排是香港行使高度自治權的表現。


郭家麒批評偷換概念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家麒回應張榮順指「一地兩檢」有部份是建基於《基本法》第19條,郭家麒批評張榮順的說法是偷換概念,與事實不相符,事關根據《基本法》第19條,國家行為只限於國防及外交等,全國性法律不適用於本港,除了附件三列明的內容,而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設立特區的制度是由全國人大經法律規定,而現時的「一地兩檢」是沒有堅實的法律基礎。


郭家麒表示,在「一地兩檢」的框架下,內地人員可以在高鐵西九龍總站內執法,即全國的任何其他法律都可以在站內執行,有違《基本法》。他稱,如內地當局希望依法治港,應擺出完整的理據,而非隨意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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