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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安局︰法國引渡協議未在當地立法確認生效
發佈日期 : 2020-12-22

法國媒體L'Alsace於2013年有

【本報記者報道】就法國警方指頭號通緝犯瓦利(Karim Ouali)目前正匿藏於香港一事,香港警方發言人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香港保安局發言人回覆《成報》查詢時指出,與法國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尚未由其立法機關確認生效,因應法國政府早前以香港特區訂立《香港國安法》為藉口,單方面暫停確認批准與香港特區的移交逃犯協定,香港特區政府已按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擱置該協定。所有移交逃犯請求特區政府會依法適當處理。換言之,即使香港警方掌握到該名通緝犯的行蹤,也未能依法將其拘捕,以及移交回法國受審。

香港和法國過去有合作打擊罪案,雙方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於1999年生效;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於2008年生效;而《法國令》所載列的移交協定,使兩地在刑事事宜雙邊合作上再進一步合作。

《法國令》列明移交逃犯的法律保障

2017年5月,香港與法國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而訂立《法國令》的目的,是根據《逃犯條例》第3(1)條,為香港與法國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提供法律基礎。

根據《逃犯(法國)令》,列明《逃犯條例》所載關於移交逃犯的法律保障。這些保障包括:(一)有關行為必須在雙方的法律下均屬罪行,即我們一般說的雙重犯罪原則;(二)同一行為不能被第二次審判;(三)不能因為該人的種族、宗教、性別、國籍或政治意見被檢控而作出移交;(四)不能移交至第三司法管轄區;以及(五)死刑不移交等。這些保障條款,已列明在香港與法國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中,適用於日後每一宗香港與法國之間的移交逃犯個案。

港府按中央指示已擱置港法引渡協議

不過,法國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因未在當地立法通過,所以尚未生效。其後,法國外交部今年8月初宣布因應《港區國安法》實施,法國不會批准執行與香港簽署的引渡協議。其後,港府也表明暫停與法國的引渡協議,並抨擊法國將司法互助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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