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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社團若對國安構成潛在影響 政府有責監管 612基金沒註冊社團 陳日君何韻詩等6人全判罰款
發佈日期 : 2022-11-26

裁判官嚴舜儀。
「612人道支援基金」五名信託人(左起)前立法會
裁判官嚴舜儀。
「612人道支援基金」五名信託人(左起)前立法會

【本報記者報道】已停運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沒有註冊為社團,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歌手何韻詩、前嶺大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及基金秘書施城威 6 人被票控違反《社團條例》,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612基金並非純粹為慈善目的而成立,符合條例中所指的「社團」,首5名被告為推動基金的重要決策人,連同基金秘書需按照基金宗旨行事,有相互權利及義務,屬社團幹事,由於6人不曾為基金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裁定全部罪名成立。5名基金信託人被判罰款4,000元,基金秘書施城威則被判罰2,500元。

傳票控罪指稱,6名被告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社團條例》第5(1)的規定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

官:《社團條例》旨在維護國安及公共秩序

嚴官裁決時引述控方陳辭指,《社團條例》在1949年的立法原意,是社會秩序或受到外部局勢影響,因此須備存本港社團的紀錄加強管制權力,雖「註冊制度」一度改為「通知制度」,但1997年起再次沿用前者,同時賦予保安局局長權力,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秩序、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禁止社團運作。

嚴官表示,條例的宗旨是監管不同本地組織,避免出現危害國家或公眾安全等風險,而條例中的「社團」是指按照共同宗旨而建立,並為實現目標,互相協作結合而成,且觸及公眾,並與政治團體有聯繫。

官:基金是有系統及與公眾有緊密互動組織

嚴官表示,6名被告有共同理念經營612基金,即透過他們的公信力及專業以籌款,將資金用於向抗爭者提供醫療或法律援助,並制定財政守則。然而基金沒有成立為法團的公眾性質信託,亦非純粹為慈善目的而成立,因此是受條例所監管的「社團」,需要註冊。

嚴官指出,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於2019年6月15日公開宣布成立「反送中受傷被捕者人道支援基金」,相信4人最遲在當日已有同共理念;陳日君其後應邀加入,顯然認同4人的理念,5人更一同簽署信託契約,多次召開會議,而吳靄儀在多次記招上擔當主要發言人,更似是基金會長。雖辯方稱施城威的角色僅屬「獨立承包商」,但嚴官認為施有權參與基金決策的討論,亦需按各人認同的財務守則處理事務,可見6名被告有相互權利及義務,屬社團「幹事」。

裁定5信託人屬基金幹事職務

由於612基金在成立後一個月直至解散一直沒有註冊,加上《社團條例》中的免責辯護及相關條例沒有違憲,因此裁定6人罪名成立。

本案是首次引用相關控罪作出檢控。根據《社團條例》第5C條,此傳票控罪首次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嚴官提到雖沒有案例可供參考,但認為可以根據612基金的規模、犯案時間及各人的職務以量刑,而組織的宗旨及活動則不予考慮。雖然吳靄儀看似是會長,但被告指他們的地位一致,因此判處5名信託人各罰款4000元,另判施城威罰款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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