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香港大学毕业生杜启华涉嫌于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广场,蓄意咬断警长手指及挥打雨伞致高级警司手臂骨折,他较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有意图而伤人、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袭警及公众地方扰乱秩序共四罪全部罪成,被判囚五年半。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诉,上诉庭法官彭宝琴昨日认为案件没有合理可争辩之处,拒绝批出上诉许可,将在三个月内颁布书面理由。
上诉方表示,原审法官陈仲衡错误理解杜启华的咬噬行为是有意识及自主,而杜启华当时被三至四名警员制服,有人按压他头部和脸部,认为杜启华不能在少于一秒时间内,隔着口罩意识到伸进口中的物品是警察手指,咬噬行为只是受到外界影响而作出的反射动作,即使是自主行为,亦不代表有意图作出伤害警员的行为。
法官彭宝琴认为,杜启华原审时没有作供,缺乏证据支持其说法,亦认为「任何睇过(案发经过)条片嘅人都唔会咁谂」。彭官指出,反射动作亦可归类为「非自主行为」,又质疑如果杜启华不知放进口中的物品是甚么,「点解要咬呢?有人塞嘢入你口,你会唔会咬咗先?」。彭官听毕控辩双方陈词,认为案件没有合理可争辩之处,拒绝批出上诉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