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以宣揚「港獨」及推翻政權為目標的組織「光城者」,涉嫌策劃在法院大樓及港鐵等公共設施發動炸彈襲擊。《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昨天(5月25日)在高等法院判刑,現年21歲男被告歐文被判監5年8個月,其餘3名年齡由17至19歲的被告就判入教導所。李官判刑時羅列四大加刑因素,指網上有關製作爆炸品的資訊隨處可見,亦容易取得相關物料,若果眾被告實行計劃,可能引致人命傷亡,以及令當時社會的情況更差,故此判刑必須具阻嚇性。
6名被告分別是何裕泓(現19歲)、中六女生郭文希(現20歲)、歐文(現21歲)、姓陳男學生(現17歲)、姓羅男學生(現17歲)及女生蘇穎貞(現19歲)。何裕泓被控《國安法》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另外5人承認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
郭文希 何裕泓 押後至9.27判刑
法官甫開庭指出,收到辯方信件指女被告郭文希及何裕泓希望押後判刑。控方確認,指兩人可於9月27日再訊。法官指出,知悉郭文希正在教導所服刑,若短期內不會處理其判刑,她或可考慮申請保釋。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宣讀判刑理由前表示,希望所有旁聽人士明白判刑理由,於是特別安排廣東話傳譯。李官昨天先處理4名被告的判刑,判刑最重是歐文,其餘3名被告判入教導所。
3人任步兵或買原材料 判入教導所
李官指出,被告歐文罪責較重,他與本案女被告郭文希負責租用賓館單位,期間在房內計劃自製爆炸品,以及曾到目標的觀塘及屯門法院法院視察環境及繪畫草圖。李官指出,以8年半作量刑起點,即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故判處歐文監禁5年8個月。李官判刑時解釋,歐文的刑期須具阻嚇作用、須顧及公眾利益,對社會的保障需大於歐的更新機會。
其餘3名被告(姓陳男生、姓羅男生,女子蘇穎貞)判入教導所,李官解釋,其中2名案發時俱15歲的男生只是「步兵」(Footsoldier)角色,而蘇穎貞則是買原材料但不果。李官指出,經考慮3人的品格行為、控罪情況及阻嚇作用,認為阻嚇力、保護公眾及譴責的比重須較更生重要,但不會忽略部分被告年輕,刑期不應對他們具有「壓毀性」的影響。
爆炸品處理課:生產TATP有時間表
李官採納警方爆炸品處理課警司的觀察,指各被告有企圖及傾向製造炸彈及在公共設施引起爆炸;而各人亦有行動而非只有概念,包括有指名日期發動襲擊、有時間表完成生產烈性炸藥「三過氧化三丙酮」(英文簡稱:TATP),就製作自製高效能炸彈及土製炸彈進行準備工作。
李官強調,本案的判刑需根據特定的事實情況,並需根據本地情況及社會環境情況,而葉繼歡案等本地案例、外國的判刑原則及考慮並不適用於本案。雖然各人無製造炸彈、無發動炸彈襲擊、無造成任何傷亡,但從本案被告同意或實際所做的行為可見,控罪性質十分嚴重。法官感謝警方有效及時行動,令罪行於萌芽階段被制止,最終沒有製作任何爆炸品及引起爆炸,沒有造成人命傷亡。
感謝警方有效及時行動 消滅於萌芽階段
李官羅列本案有四大加刑因素:(一)案件發生於社會動盪的背景,很多人以暴力及違法行為表達政治訴求,各被告的行為無疑會令社會情況更差;(二)各被告的目的是令社會不穩,並魯莽地沒有考慮有人會受傷,包括有人或會被殺或變成殘廢;(三)各被告以法院為攻擊目標,而法院作為香港法治的象徵,他們的行為削弱司法威嚴;(四)市民可輕易在網上得到製作炸彈的資料,而土製炸彈的元素常見於商用及家用物品,判刑需具阻嚇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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