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香港电台节目《铿锵集》的时任编导蔡玉玲,在2020年以车牌查册来报道元朗7.21事件,之后被裁定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成,罚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较早前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庭昨日裁定上诉得直,判蔡玉玲胜诉,撤销定罪。蔡玉玲在庭外表示,裁决对于业界而言是喜讯,清晰反映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受宪法保障,对传媒业界希望是一件鼓舞的事。
蔡玉玲(37岁)被控于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陈述,即表示申请证明书以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用途,进行法律程序和买卖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
蔡玉玲在2020年展开调查报道时,向运输署查册一辆车辆,前年被裁定两项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成,判罚6,000元,她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由终审法院五名法官审理,主要处理两个法律观点,包括查册申请目的若跟交通及运输事宜无关,运输署署长是否有权拒绝,如果有权应该如何诠释「交通及运输事宜」。
没理由排除真诚新闻调查在外
判词确立申请人需要就查册申请陈述其用途,这个是属于要项陈述,不过查册申请表格上,订明广泛整体申请用途,即「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事务」,所以蔡玉玲申报的细分类「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必须被理解为涵盖任何其他跟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事务。判词称,言论及新闻自由受宪法保护,没有理由将真诚的新闻调查排除在「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外,而「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一词既不清晰也不明确。
在考虑到媒体和新闻机构申请及获发证明书的数量,作为记者很可能诚实地错误相信新闻工作用途包含在「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内。终院最终裁定下级法院推断蔡玉玲明知作出虚假的陈述,对她造成实质及严重不公,撤销所有定罪。
蔡玉玲庭外称会享受当下快乐
蔡玉玲昨日在庭外表示:「今(昨)日的判决很清晰,讲了很重要重点,就是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受宪法保障,其实由我2020年11月被捕,至今(昨)天判决取得所谓最后胜利,歷时30个月,对于业界或很多新闻工作者其实已带来限制,我希望大家不要因今次案例而吓怕,或影响日后进行新闻调查上有考虑。」
她指出,无论业界记者还是全港市民,未来也要担心政府继续于其他方面收紧新闻资料搜查,希望社会可聚焦讨论日后在各行各业如何能改善取得资讯情况,以符合宪法保障。她又说,闻判后「是开心的,对我来说是好像很久没遇过一件开心的事」,无法想到其他字眼来形容目前心情,会享受当下的快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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