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的時任編導蔡玉玲,在2020年以車牌查冊來報道元朗7.21事件,之後被裁定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較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昨日裁定上訴得直,判蔡玉玲勝訴,撤銷定罪。蔡玉玲在庭外表示,裁決對於業界而言是喜訊,清晰反映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對傳媒業界希望是一件鼓舞的事。
蔡玉玲(37歲)被控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蔡玉玲在2020年展開調查報道時,向運輸署查冊一輛車輛,前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判罰6,000元,她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由終審法院五名法官審理,主要處理兩個法律觀點,包括查冊申請目的若跟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運輸署署長是否有權拒絕,如果有權應該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
沒理由排除真誠新聞調查在外
判詞確立申請人需要就查冊申請陳述其用途,這個是屬於要項陳述,不過查冊申請表格上,訂明廣泛整體申請用途,即「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事務」,所以蔡玉玲申報的細分類「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必須被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跟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判詞稱,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外,而「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詞既不清晰也不明確。
在考慮到媒體和新聞機構申請及獲發證明書的數量,作為記者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新聞工作用途包含在「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內。終院最終裁定下級法院推斷蔡玉玲明知作出虛假的陳述,對她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撤銷所有定罪。
蔡玉玲庭外稱會享受當下快樂
蔡玉玲昨日在庭外表示:「今(昨)日的判決很清晰,講了很重要重點,就是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其實由我2020年11月被捕,至今(昨)天判決取得所謂最後勝利,歷時30個月,對於業界或很多新聞工作者其實已帶來限制,我希望大家不要因今次案例而嚇怕,或影響日後進行新聞調查上有考慮。」
她指出,無論業界記者還是全港市民,未來也要擔心政府繼續於其他方面收緊新聞資料搜查,希望社會可聚焦討論日後在各行各業如何能改善取得資訊情況,以符合憲法保障。她又說,聞判後「是開心的,對我來說是好像很久沒遇過一件開心的事」,無法想到其他字眼來形容目前心情,會享受當下的快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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