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中年保安員為免被人標籤精神病,竟自行減藥,結果令病情加重,他前年8月精神病發,帶備兩把刀及兩樽天拿水到將軍澳新都城恒生銀行分行宣稱打劫,最後向接報到場的警員投降。他早前在高院承認企圖打劫罪,法官接納他受病情影響犯案,判監3年4個月。
55歲被告陳漢富承認於2015年8月1日手持兩樽天拿水,並帶備兩把利刀到將軍澳新都城一期恒生銀行,先打爛兩樽天拿水,再持刀到櫃枱揚言打劫,職員報警最終把他拘捕。他被捕時聲稱因賭博欠下銀行三萬元,遂想以打劫得來的錢去還債。
怕被人標籤自行減藥
辯方昨呈上兩份來自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的醫生及一份精神科門診醫生的報告,小欖兩名醫生認為,被告適宜接受三至四個月住院令。辯方又透露,被告於1999年失業後未能要靠妻子工作養家的事實,因而患上抑鬱症並曾自殺但不遂,五年後確診患上精神分裂症。被告一度自行減藥而出現幻聽、厭食和體重驟降的情況,及後繼續服藥,情緒回復穩定。惟任保安員的被告因服藥後反應遲鈍,他不想被標籤為精神病人,又以為自己病情平穩,於是在案發前再自行減藥,結果出現思維混亂,幻聽等病發情況。
法官張慧玲立即反駁辯方,「咁嚴重的打劫銀行,就想三至四個月醫院令? No Way!(無可能) 」因打劫銀行是嚴重罪行,根據上訴庭案例,只要「攞把刀出來揚一揚」,都要判監五年,更何況被告當時更帶有天拿水助燃物品,出示利刀,恐嚇銀行職員不付款會點火,所以本案量刑起點為入獄七年,但考慮今次案件非常不幸,被告因精神病一時想歪了,加上認罪,所以最終判處被告入獄3年4個月,相信被告在獄中接受精神病治療,並在結尾寄語被告好自為之,珍惜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