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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波夫婦誹謗案 漢基校董上訴駁回兼付訟費
發佈日期 : 2017-04-06

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早前上訴得直。

【本報法庭組報道】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涉向女兒就讀的國際學校和家長,發放電郵和資料,指稱校內有學生作弊,但由於學生父親是校董,而未有受處分。高院陪審團早前裁定陳茂波夫婦誹謗罪成,要向原告校董盧光漢及其子女賠償23萬元。與訟雙方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去年12月判陳氏夫婦得直,撤銷判決。原告校董不服,向上訴庭申請終審上訴許可,昨被駁回,上訴庭並下令盧光漢要支付15萬元訟費給陳氏夫婦。


案情稱,陳茂波夫婦於2011年12月初,先後向漢基國際學校家長及校長發出五封電郵及一封事件摘要,指校董盧光漢的一對子女在考試中作弊並獲包庇,及後盧與子女入稟控告陳茂波與其妻許步明誹謗。原審陪審團裁定陳茂波與許步明發出的所有電郵及事件摘要全屬誹謗,惟法官當時接納指陳氏夫婦與收到郵件的家長一樣,對事件有共同關注及利益,他們均希望維持學校的操守、形象及聲譽,故其中兩封電郵受免責特權保障,其餘則屬惡意誹謗,裁定兩人須向原告賠償23萬元。


指原審錯誤引導陪審團


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就有關「惡意」在法律上的定義有錯誤,即錯誤地把被告是否確定內容真實,作為判定有無惡意的標準,令陪審團在錯誤的基礎上作出錯誤的裁決。


上訴庭認為許步明是基於女兒向她透露事件、電郵內容及許從旁人聽到的消息,而真心相信校內或有人作弊,故即使在許的電郵內容中出現較強硬的語氣、具冒犯性的字眼,仍裁定陳氏夫婦的電郵內容並非出於惡意。


盧光漢以上訴庭未就表達自由和保障聲譽間取得平衡的問題作出討論,但上訴庭認為有關問題並非一成不變,需視個別案件而定。至於盧質疑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就「惡意」問題上引導陪審團出錯,案件理應重審。上訴庭則指盧錯誤理解判詞,當時確是基於原審法官在解釋「惡意」時犯錯而推翻有關裁決,但同時已講明沒有合理的陪審團會裁定陳妻許步明發出電郵時存在惡意,故毋須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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