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兩地政府簽署新的通報機制,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歡迎修訂,認為可釋除公眾疑慮。民主派則持保留觀望態度,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表示,通報機制應該列明適用於內地哪一個國安機關,他舉例「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稱自己被「強力部門」拘捕,這些「強力部門」又是否受限於通報機制呢。至於曾遭內地當局拘禁的林榮基坦言新安排無作用。
過來人指若無理拘留 多快通報都無用
林榮基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新通報機制安排仍保障不到港人的人身安全,因為被無理拘留的話,一個月、早兩個月,是關係不大。他以自身遭遇指出,他被拘留的第二天已經被強迫簽署同意書,放棄通知家人及放棄聘請律師,「如果兩樣事都照做的話,講其他都是無謂」。
前保安局長、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認為,通報機制於2010年生效,至今才完成檢討已是太遲,但亦是一個進步。她說,中紀委屬於黨機關,不隸屬於國務院,因此通報機制並不適用於中紀委,但其他國安部門和公安機關都已經包含在內。
葉劉:中紀委不適用 包國安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認為,新機制將反恐和國家安全相關案件加入通報範圍,令機制更清楚和加強透明度,相信有助釋除港人疑慮。他建議,如果涉及廣東等鄰近本港的拘留事件,可縮短通報期。他希望有關方面澄清在甚麼具體情況下,可將通報期延長。陳克勤認為,新機制中列明,涉及恐怖犯罪和國家安全罪行可於30天內通報,比其他案件的通報期長,是因為有關案件所涉的搜證過程較複雜,通報期較長亦可以理解。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尚有多類情況有待特區政府澄清是否屬於通報機制範圍之內,包括:類似之前肖建華在香港四季酒店被「勸回」內地,但在當事人眼中,是被拘押往內地,然後所謂「自願」留在內地;香港人,非黨員,被中紀委在內地拘押,因中紀委需要套取口供,以協助中紀委調查黨員涉貪或違紀問題;香港人,在內地被中紀委拘押但未移送予國家安全機構之前。 曾任廉署調查人員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認為,30日時限太長,應愈短愈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