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美容案】
DR醫學美容集團涉嫌在2012年替顧客進行美容「細胞因子誘導殺手細胞」(CIK)療程,造成一死兩傷殘,集團創辦人周向榮、實驗室技術員陳冠忠、女西醫麥允齡三人均否認誤殺客戶陳宛琳。陪審團上月裁定周向榮、陳冠忠誤殺罪成,分別判囚12年和10年,但陪審團未能就施針的麥允齡的控罪,達成有效裁決。高等法院昨日提訊,控方申請重審麥允齡,繼續控告她誤殺罪。辯方反對,因案發至今超過五年,被告承受沉重壓力,而案中兩名被告被重判,可算已彰顯公義。法官張慧玲基於公眾利益,接納控方的申請,批准案件重審,案件押後至4月17日再訊,麥允齡獲准繼續保釋。
本報法庭組報道
辯方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反對重審本案,稱案發至今超過五年,被告承受沉重壓力,而本案原審時已花了100天時間審理,陪審團亦未能達有效裁決,可見控方沒有很強的證據針對麥允齡。他又稱,案中兩名被告已被重判,可算已彰顯公義,且要求死者家人、案中事主再次出庭作供,對他們而言也是煎熬。被告麥允齡另需面對醫委會聆訊和民事索償,已是很大的精神困擾。
法官指基於公眾利益頒令
控方回應稱,根據《陪審團條例》,因為未達有效裁決而需要重審。本案事發於2012年,在2015年才落案起訴,是因為需要就事實、醫療、法律等多方面作出調查,因案件涉及醫療事做,故聘請專家參與本案的調查工作,中間並不存在拖延時間。麥允齡是案中施針的醫生,取信於病人,對病人負有謹慎責任,角色與周向榮和陳冠忠完全不同。本案重審,控方會排除周向榮及陳冠忠的案情,重審根本不用100天時間,而證供亦只會集中指控麥允齡。案件涉及公眾利益,認為必須重審。
法官張慧玲表示,根據《陪審團條例》,如果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便需要重審,除非控方告知法庭沒有足夠證據,或表示將控罪存檔法庭,而根據案件,很少由法庭決定不重審案件,做法是不尋常。法官認為,其立場與控方一致,基於公眾利益,頒令重審,並希望控辯雙方盡快排期重審。
周向榮陳冠忠上訴未排期
據悉,周向榮和陳冠忠日前已向上訴庭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聆訊暫未排期。律政司確認已於本月8日及10日,分別收到案中首被告周向榮、次被告陳冠忠兩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副本。
三名被告,依次為集團創辦人周向榮(62歲)、亞太幹細胞科研中心實驗室技術員陳冠忠(32歲)、女醫生麥允齡(35歲),被控一項誤殺罪,指他們於2012年10月10日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陳宛琳。周向榮身為DR集團負責人,未有確保血製品由適當資格人員配製,只將有關工作交予本身沒有醫務化驗師等專業資格的次被告陳冠忠負責,惟陳冠忠卻未有為製品驗菌,有關做法更是獲得周向榮批准。二人行為違反謹慎責任,構成嚴重疏忽,是導致事主死亡的主因。案件經100天審訊後,六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一天半後,裁定周向榮及陳冠忠誤殺罪成,法官重判周向榮入獄12年,陳冠忠入獄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