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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東北示威13被告上訴許可獲批
發佈日期 : 2018-03-22

多名衝擊立法會被定罪的被告到高院應訊。

【本報法庭組報道】2014年6月13日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期間,多名示威者以竹枝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上訴庭去年8月中將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社服令的13名被告,改判監禁8至13個月。終審法院昨聽完控辯雙方陳詞後,就刑期是否過重向所有人批出上訴許可。另外就其中兩人案發時未夠21歲,上訴庭判刑時需否考慮,也批出許可。上訴聆訊排期在本年9月7日審理。


早前獲准保釋的12名被告到庭應訊。因另一宗藐視法庭案正在服刑的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坐囚車到法院。由於終審法院的犯人欄未能容納13名被告,所以今次聆訊移師至高等法院進行。


案發於2014年6月,13名被告衝擊立法會,反對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原本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覆核刑期後,上訴庭改判即時監禁8至13個月。眾被告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質疑新指引是否有追溯力


代表黃浩銘等五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出,上訴庭指被告必須有真誠悔意,才能判社會服務令是錯的,加上本案發生時,上訴庭的新判刑指引未出現,質疑新指引是否有追溯力。首席法官馬道立回應稱,終審法院在黃之鋒等人衝擊政總一案,已處理了這些法律觀點。法院有權重新審視案件的暴力程度。


代表其中兩人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非法集結罪本身不涉及暴力,若法庭因為涉及暴力而加刑,會否超越非法集結罪本身可判的刑罰。馬道立法官重申香港社會不容忍暴力,若涉及暴力,無論是否公民抗命,量刑都會提高。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翻查案例,過去只有以監禁六個月為量刑起點的案例,同意本案改判監禁13個月有機會過重,但重申只是刑期長短問題,而非形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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