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性戀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與男友在新西蘭註冊結婚後,向公務員事務局申領配偶福利,又向稅務局申請與配偶合併報稅,遭政府指法律僅限男女異性婚姻而拒絕。梁早前申請司法覆核,獲高院判公務員事務局歧視申請人性傾向,梁的丈夫應享配偶福利,但兩人不能合併評稅,雙方均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推翻原訟庭裁決,有關安排不涉歧視,裁定政府上訴得直。上訴庭強調,《基本法》保障市民有婚姻自由,但只認可異性婚姻,故以此婚姻定義而言,當局不向同性戀公務員發放伴侶福利或容許合併報稅沒有犯錯或歧視。公務員事務局歡迎上訴庭裁決,會繼續沿用既定政策處理公務員及配偶的相關附加福利事宜。本報法庭組報道
上訴庭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強調,本案具有重大重要性,關乎本港法例如何保障婚姻制度和地位。若容許同性已婚公務員享有異性已婚公務員的福利,無疑是削弱社會上對於婚姻的獨特地位,並同時將社會上不認同、或未有準備達一致共識的婚姻關係(同性婚姻)視為婚姻。既然《基本法》只認可異性婚姻,申請人對此沒異議,則不應在認同此基礎下質疑當局歧視他,維護和保障傳統婚姻的概念和制度非常重要。
張舉能:應直接挑戰《基本法》
張官並指出,若有人認為《基本法》中對於婚姻即必然是異性婚姻這個詮釋說法是錯誤、過時和帶有歧視,應直接挑戰《基本法》對於婚姻一向的詮譯和理解,因為《基本法》作為一份「活文件」,條文解釋理應與時並進,但申請人並沒就此提出質疑,反而接納異性婚姻的憲法地位,故法庭在考慮本案時必須就異性婚姻給予足夠比重。加上,若容許同性已婚公務員享有異性已婚公務員的福利,或會對其他類同的社會福利,例如公共房屋、公共醫療、僱員津貼、退休福利和保險制度等帶來影響,故當局在處理申請人的個案時,不應只探討其個人層面,亦應考慮社會上不同方面的情況。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表示,有人認為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的關係本質上是一致,兩者待遇有差別是歧視。但婚姻關係在法律上有特殊地位,如果一些權利或福利由以婚姻為基礎,延伸到不同的伴侶關係,將難以制訂客觀標準。另一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指出,香港現行法律包括《基本法》,只認可異性婚姻。現時社會道德觀念仍然只接受異性婚姻,把福利局限於異性伴侶而不擴展至同性伴侶符合本地情況。
保護婚姻地位涉重大公眾利益
上訴庭明白申請人可能會感到權利受損,但法官認為保護婚姻地位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可以合理地抵銷申請人的損失。而裁決可能導致其他同性伴侶提出同類挑戰,對維護婚姻地位有強烈影響,裁定公務員事務局上訴得直,現行規定無對申請人的性傾向構成間接歧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