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性恋高级入境事务主任梁镇罡,与男友在新西兰註册结婚后,向公务员事务局申领配偶福利,又向税务局申请与配偶合併报税,遭政府指法律仅限男女异性婚姻而拒绝。梁早前申请司法覆核,获高院判公务员事务局歧视申请人性倾向,梁的丈夫应享配偶福利,但两人不能合併评税,双方均提出上诉。上诉庭昨推翻原讼庭裁决,有关安排不涉歧视,裁定政府上诉得直。上诉庭强调,《基本法》保障市民有婚姻自由,但只认可异性婚姻,故以此婚姻定义而言,当局不向同性恋公务员发放伴侣福利或容许合併报税没有犯错或歧视。公务员事务局欢迎上诉庭裁决,会继续沿用既定政策处理公务员及配偶的相关附加福利事宜。本报法庭组报道
上诉庭首席法官张举能在判词中强调,本案具有重大重要性,关乎本港法例如何保障婚姻制度和地位。若容许同性已婚公务员享有异性已婚公务员的福利,无疑是削弱社会上对于婚姻的独特地位,并同时将社会上不认同、或未有准备达一致共识的婚姻关係(同性婚姻)视为婚姻。既然《基本法》只认可异性婚姻,申请人对此没异议,则不应在认同此基础下质疑当局歧视他,维护和保障传统婚姻的概念和制度非常重要。
张举能:应直接挑战《基本法》
张官并指出,若有人认为《基本法》中对于婚姻即必然是异性婚姻这个诠释说法是错误、过时和带有歧视,应直接挑战《基本法》对于婚姻一向的诠译和理解,因为《基本法》作为一份「活文件」,条文解释理应与时并进,但申请人并没就此提出质疑,反而接纳异性婚姻的宪法地位,故法庭在考虑本案时必须就异性婚姻给予足够比重。加上,若容许同性已婚公务员享有异性已婚公务员的福利,或会对其他类同的社会福利,例如公共房屋、公共医疗、僱员津贴、退休福利和保险制度等带来影响,故当局在处理申请人的个案时,不应只探讨其个人层面,亦应考虑社会上不同方面的情况。
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表示,有人认为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的关係本质上是一致,两者待遇有差别是歧视。但婚姻关係在法律上有特殊地位,如果一些权利或福利由以婚姻为基础,延伸到不同的伴侣关係,将难以制订客观标准。另一上诉庭法官潘兆初指出,香港现行法律包括《基本法》,只认可异性婚姻。现时社会道德观念仍然只接受异性婚姻,把福利局限于异性伴侣而不扩展至同性伴侣符合本地情况。
保护婚姻地位涉重大公众利益
上诉庭明白申请人可能会感到权利受损,但法官认为保护婚姻地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可以合理地抵销申请人的损失。而裁决可能导致其他同性伴侣提出同类挑战,对维护婚姻地位有强烈影响,裁定公务员事务局上诉得直,现行规定无对申请人的性倾向构成间接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