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近年虐兒個增加,令全城關注,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昨日直言本港現有保護兒童的法例不足,質疑港府遲遲未就「防止兒童死亡行為」立法,會令干犯虐兒罪的人士有機會逃避法律責任,並舉例5年前一名患有唐氏綜合症男童在家中猝死,體內被驗出含致命分量冰毒,但因警方未有在其母親及住所搜出冰毒,結果男童母親獲撤銷虐兒罪,反映法例或有漏洞,而本港早在12年前已探討就導致兒童死亡,以及未能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兒童死亡的行為立法,但至今毫無進展。 本報港聞部報道
江樂士昨日出席國際培幼會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合辦的「守護兒童最大利益研討會」,他在會上指出,本港近年在改善虐兒個案的檢控程序上已做了不少措施,包括涉案兒童可透過視像通話在法庭作供,如今舉證規則亦稍放寬。雖然如此,他直言本港現有保護兒童法例並不足夠,政府須加強法例監管。
保護兒童法例並不足夠
他指出,本港早在2006年開始探討就導致兒童死亡,以及未能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兒童死亡的行為立法,但經過了12年也沒有進展,令他深感奇怪。他舉行表示,2013年一名患唐氏綜合症的5歲男童在家中猝死,經檢驗發現體內含有達致命份量的冰毒,警方因未在其實所內搜出任何冰毒,男童母親因此獲撤銷虐兒罪。翻查資料,當年3月該名5歲男童在家中昏迷猝死,警方三個月後在男童家中搜出冰壺及兩袋冰毒,其母黃佩蓮及同居男友顏天雄被控虐兒及藏毒,惟至2014年,控方撤銷兩人虐兒罪,只剩男友被控藏毒。
出席同一場合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委員Mikiko Otani則表示,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角色,是要幫助締約國找到更好的方法履行他們在條約下的責任,並仔細考慮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所有法例、政策以及做法都有貫徹採納「保護兒童最大利益」的原則,這就是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框架要幫助政府做的事。
身兼兒童事務委員會主席的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在論壇尾聲致辭指出,港府十分重視兒童權利和福祉,現屆政府已實行有效措施以保障兒童的最大利益,港府會繼續聆聽公眾的意見以及提出有效措施加強保護兒童的制度。
張超雄:「虐兒」應全面定義
工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回應指出,江樂士所指的「未能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兒童死亡的行為」,與「疏忽照顧兒童」不同,前者主要涵蓋兒童死亡,後者則指家長在明知有危險情況下仍採取不當照料,如獨留兒童在家、不給溫飽等。他同意政府應針對導致兒童死亡另立法例,尤其對「虐兒」行為獨立立法,他表示現時涉及虐兒案的父母,都會被控告違犯《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第26條「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或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最高可判囚10年,但該條文已沿用多年,有需要對「虐兒」有一個全面的定義,具體界定父母若涉及甚麼虐兒行為,就設定甚麼程度的量刑起點。
另外,社會福利署早於2008年成立檢討兒童死亡個案先導計劃檢討委員會,並於2011年設立為常設委員會,以檢討18歲以下兒童的自然或非自然死亡個案,至今合共發表五份報告,最新一份去年8月公布,提出多項預防措施,避免兒童死亡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