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透露,警方從其中一名被告的手提電話中發現,涉案男子懷疑在冒認警務人員時,向5名學生索取資料,包括住址及電話號碼,更以電話的攝影功能,拍攝學生的鎖匙。二人不用答辯,案件押後至本月20日再進行審訊。
本地漢提供虛假地址
兩名被告分別是持雙程證的內地男子劉浩權(23歲)以及本地男子黎振威(31歲),他們被控於本月12日,在葵涌石籬邨石廣樓外,擁有三張懷疑虛假的警察委任證。案情透露,警務人員當日調查時,更檢獲其中一名男子的手提電話,當中發現一些錄音對話內容及拍攝相片,包括向學生索取一些住址及電話等資料,以及近距離拍攝學生的鎖匙。其後警方聯絡了五名學生,他們均確認有自稱警員的兩名男子索取資料。
被告黎振威提出以現金1,000元申請保釋,但遭控方反對,主要原因是黎提供虛假地址,最終裁判官拒絕其保釋申請,至於劉浩權則沒有提出保釋申請。兩名被告還押警方看管。
事發於本周三(12日)傍晚約6時,新界南總區衝鋒隊人員進行反罪惡巡邏,在石籬邨石廣樓對開發現黎振威(31歲)及一名劉浩權(23歲),向途人聲稱自己為警務人員。衝鋒隊人員遂上前截停查問,該兩名男子見狀,隨即拔足逃走,但被警員迅速截獲,在他們身上檢獲三張懷疑虛假的警察委任證。
起訴管有虛假文書罪
根據本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當中第75條列明管有虛假文書的罪行,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保管或控制該文書,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則該名首述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