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港闻部报道】本港不少公园也有「大妈」佔据唱歌跳舞,但不少巿民投诉其声浪过大造成滋扰,民政事务局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表示现行《游乐场地规例》内部分字眼,令管理场地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人员因未有人作证而难以检控有关人士,因此提出修订某些字眼,让康文署人员也能成为证人,可向制造噪音人士提出起诉。
●让康文署人员成为证人
文件指出,现时的《游乐场地规例》第25条有关音乐及唱歌的条文规定:「除非署长已以书面准许操作或弹奏某种乐器,或利用某种乐器发出任何声响,或唱歌,否则任何人不得在对任何其他使用游乐场地的人造成烦扰的情况下,在游乐场地内操作或弹奏任何乐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机或无线电器具),或利用该等乐器或其他器具发出任何声响,或唱歌。」违例最高罚款2,000元及监禁14天。不过,条例局限保障游乐场地内的使用者,康文署人员即使证实有人受影响,尚没有在场人士作证便不能检控,职员无法以个人观察或附近住客投诉票控违例人士,令规管困难。
民政事务局因此提出修订条例内部分字眼,将「任何其他使用游乐场地的人」改为「其他人」,即任何人不得在对其他人造成烦扰的情况下,弹奏乐器和唱歌,康文署职员根据观察或因应附近居民投诉,也可以起诉违反条例的人士,有效规管噪音活动,杜绝辖下场地唱歌跳舞声浪太大的滋扰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