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根据「港版国安法」,有关指定法官任期一年,委任条件包括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法官不被挑选审理,同时註明,如获任指定法官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亦应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
「港版国安法」第四章为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及程序,条文列明香港特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国安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未经律政司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但该规定不影响依法逮捕疑犯并将其羁押,也不影响疑犯申请保释。
由特首指定法官审案,条文指特首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而特首指定法官前可徵询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有关指定法官任期一年,委任条件包括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法官不被挑选审理,同时註明,如获任指定法官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亦应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
至于陪审团制度,「港版国安法」列明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设陪审团,有关案件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