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港闻部报道】「康桥之家」前院长涉嫌与女智障院友非法性交,但律政司因智障事主不宜出庭作出而撤销检控,事件惹起社会各界关注。法律改革委员会昨日公布谘询文件,建议订立一系列涉及精神缺损人士的罪行,精神缺损人士的照顾者包括院舍负责人都不可与对方发生性行为,就算受害人无法作供,只要有证据证明曾经有性接触,都有机会入罪。
根据现行条例,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是指精神紊乱的人或弱智人士,并必须是没有能力独力生活或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免受他人严重利用,而法改会的文件指出,现行定义仍有未完善之处,因为这个定义只适用于精神缺损程度较为显着的人士,无法保护精神缺损程度未至严重的受害人免受性方面的利用,委员会建议新订的涉及精神缺损人士的罪行,应适用于有某程度精神缺损但仍有行为能力对涉及性的行为给予同意的人。
或会受诱使或欺骗
法改会谘询文件建议订立新罪行,针对犯罪者以剥削手段取得精神缺损人士同意后,与对方发生性行为。委员会成员张达明指出,精神缺损人士有机会在受诱使或欺骗下同意发生性行为,故建议制订相关罪行条文,且涵盖性交以外性行为,而针对院舍照顾者,法改会建议无论精神缺损人士同意与否,照顾者都不可与其发生任何性行为。
张达明表示:「他们(精神缺损人士)是容易被人骗,容易被人哄,亦容易被人欺负,所以这个情况下,我们觉得有需要有特定的法例保障他。即使所谓受害人自己未必说到程度是怎样,做了甚么东西,给不到证供。如果有其他证据显示到与他有性的触摸、性接触,可能这个新建议的罪行,就可以直接应用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