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港闻部报道】一间位于屯门中央广场的补习社,有职员怀疑袭击一名六岁姓叶男童,涉嫌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被捕。
企图以钉书机钉其耳朵
根据相关法例,任何人因袭击他人致造成身体伤害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判处监禁三年。
警方是在本月23日下午4时20分接获涉事男童家人报案称,男童在海荣路22号屯门中央广场一间补习社内,被一名男子(24岁)袭击。警方经初步调查后,拘捕一名涉嫌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的男子,案件由屯门警区刑事调查队跟进。涉案男童手痛及耳部受伤,送往屯门医院治理。有传有人在补习社内涉嫌威吓男童,将他的头部塞入垃圾桶、企图以钉书机钉其耳朵等。据悉,涉事男童在屯门区内就读小一,在该补习社补习至今仅两周。
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9条「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任何人因袭击他人致造成身体伤害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判处监禁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