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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执法 同样面对自身安危 阻截疯狂驾驶不应停止 否则危害更大
发佈日期 : 2018-04-16


蓝田启田商场前晩11时对开发生疯狂驾驶事件,一名私家车男司机伏在軚盘上,当警员上前了解之际,他突然高速越过行车綫,再剷上行人路,撞毁一个巴士站灯箱,行人纷纷走避,肇事车辆最后绝尘而去,幸无酿成伤人事故。疯狂驾驶绝对是危害途人及司机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而涉及毒驾、醉驾及药驾个案,祸害更大,因司机已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干犯罪行严重,警务人员以公众利益起见,必须立即阻截。警方内部有追截车辆指引,但要有效而准确地执行,得靠现场前线人员在电火光石之间下的决定,他们同样是面对自身安危及可能涉及的刑责,判断是否正确,应交由死因庭研判。


今年2月中,在粉岭公路追截怀疑违法私家车期间发生车祸,渉事车上2人死亡,被质疑以路上3辆私家车作「人肉路障」。该宗事件突然于近日再度发酵。


综合而言,争论有三点:一是警方不应向涉事的私家车司机发出「拟检控通知书」。因他们也是协助警方的苦主,不应受惩罚。答案是:不可以。
因为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列明,警方在调查某些严重交通意外,包括危险驾驶引致死亡、危险驾驶引致身体受严重伤害、危险驾驶、不小心驾驶及超速驾驶的初期,需要根据要求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所有涉案人士发出「拟检控通知书」,以让他们知悉警方正就有关的交通意外进行调查。由此可见,警方在发出「通知书」此事上没有任何迴转空间,只得跟着法例做,这就是警务处处长卢伟聪口中的「既定程序」。


二是一般而言,警方应否以截停其他车辆或慢驶来制造交通挤塞,以阻截违法车辆呢?我们认为,所有阻截行动必须视乎当时情况,以整体安全为大前题。举例说,若果警方看见在公路出现一辆已呈「Z」形行驶的私家车,怀疑司机可能受毒驾或醉驾影响而不能控制车辆,如不马上阻截,当肇事车辆继续前行,驶进闹市马路,满街途人,随时造成大批途人被撞倒,后果更严重。我们相信不会每一名警务人员都能判断正确,但肯定相关警员在电光火石之间所作的决定,他个人是深信的,同样地亦把个人性命瞬间摆上,亦需为自己的决定负责。正如今次粉岭意外,涉事交警亦接获通知书,他跟其余3名私家车主一样,面对可能被控的机会。


三是当天交通警员採取此方式追截可疑车辆,是否决定错误?我们认为,在目前众多资料不清下,应交死因庭判断。特别是交通意外,不同司机总会认为「责任不在我」,所以各说各的话。故此,若警方调查后,把一切证据呈上法庭,届时真相或更清。


然而,在这宗「人肉路障」事件上,我们对于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涂谨申的处理手法及言论感到莫名其妙,失却了专业与冷静。涂谨申作为执业律师,应该对「拟检控通知书」(简称:通知书)相当熟悉,包括知悉在什么情况下发出及收件人的法律责任,但他似乎未有肩负向求助人士如实解释文件的责任,反而借题发挥,并向涉案3名车主作出不少偏颇提问。我们翻看由涂谨申昨天发出的「人肉路障事件事主回应」问与答,绝大多数具引导性,例如「卢伟聪说这是既定程序,你会否释除疑虑,定係都係担心佢会检控你?」;「你当日是按警方指示停车,但最终有可能被检椌,会否觉得冤枉?请详述你对警方的做法有什么不满?」等。涂或许推说是「各家传媒提问」,但可别忘记他是直接跟当事人接触,究竟提问有否再经过滤,以及只是转达提问而没有多加个人想法呢?我们存疑,因不少仅是「有与无」的事实而已,竟然他引述2名车主的说法跟警方的版本,完全是南辕北辙,我们要求警方详细公开与涉事车主的联络纪录,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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