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惩贪】
中共十八大后雷厉反腐,导致部份官员「不敢为」。石家庄、长沙、廊坊等多地近期出台规定,明确党员幹部在工作中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并明确由问责部门来承担免责与否的认定。内地学者分析,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需要鼓励各级幹部敢想敢幹,容错机制可避免幹部在反腐大势下因「怕出事」而懒政怠政。
本报两岸组报道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河北廊坊近期出台《鼓励改革创新幹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规定党员幹部可容错14种情形。河北石家庄、湖南长沙、内蒙古全区今年2月也推出类似举措,而重庆、四川、浙江、安徽、山东、上海、广东等多省去年以来也开始探索公务员队伍中的「容错机制」。
前提是「出于公心」
据内地媒体报道,这些规定中,多数强调「容错」的前提是幹部在幹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于公心」、「尽职尽责」,且结果「客观上难以预见」。例如,内蒙古和四川的相关规定都强调,可予容错免责的行为,是幹部在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失误。
各地「容错」机制大都强调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上级政策精神、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等。如深圳和石家庄均明确「三个区分」,要区分幹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与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
此外,为了解决幹部的后顾之忧,一些地方明确了对诬告诽谤的处理。例如,长沙规定了对诽谤诬告行为的认定标准和依法依规的处理方式,要为受到诽谤诬告的幹部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减轻心理包袱。至于对于领导幹部「出错」后由谁来认定该不该免责,各地的规定均明确了免责申请的主要流程,免责与否的认定机构多是由问责部门来承担。
改善当官不为现象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分析指出,在当前高压反腐的大背景下,一些官员开始对工作畏首畏尾、消极懈怠,甚至出现为官不为现象。此外,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需要鼓励各级幹部敢想敢幹、敢闯敢试,这是容错激励机制出现的两大因素。中国的改革需要在幹部队伍提拔更多改革者,若缺乏容忍改革试错的保障制度会挫伤队伍积极性。
「幹部争做『太平官』,为了不幹错,干脆不幹事,因为『怕出事』而懒政怠政,这些最终将导致改革措施的难落地。」汪玉凯建议引入多元评价机制,「政府幹的事情好不好、对不对、能否免责,不仅应有纪检等问责部门的认定,还应该引入社会评价,让公众参与容错免责的认定程序,这样才能保证认定的科学性,保证容错机制有效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