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懲貪】
中共十八大後雷厲反腐,導致部份官員「不敢為」。石家莊、長沙、廊坊等多地近期出台規定,明確黨員幹部在工作中可以容錯免責的情形,並明確由問責部門來承擔免責與否的認定。內地學者分析,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國家需要鼓勵各級幹部敢想敢幹,容錯機制可避免幹部在反腐大勢下因「怕出事」而懶政怠政。
本報兩岸組報道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河北廊坊近期出台《鼓勵改革創新幹事創業容錯糾錯辦法(試行)》,規定黨員幹部可容錯14種情形。河北石家莊、湖南長沙、內蒙古全區今年2月也推出類似舉措,而重慶、四川、浙江、安徽、山東、上海、廣東等多省去年以來也開始探索公務員隊伍中的「容錯機制」。
前提是「出於公心」
據內地媒體報道,這些規定中,多數強調「容錯」的前提是幹部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中「出於公心」、「盡職盡責」,且結果「客觀上難以預見」。例如,內蒙古和四川的相關規定都強調,可予容錯免責的行為,是幹部在主觀上出於公心、擔當盡責,客觀上由於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未達到預期效果、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行為或失誤。
各地「容錯」機制大都強調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符合上級政策精神、經過集體民主決策程序等。如深圳和石家莊均明確「三個區分」,要區分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出現的失誤和錯誤,與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與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與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
此外,為了解決幹部的後顧之憂,一些地方明確了對誣告誹謗的處理。例如,長沙規定了對誹謗誣告行為的認定標準和依法依規的處理方式,要為受到誹謗誣告的幹部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減輕心理包袱。至於對於領導幹部「出錯」後由誰來認定該不該免責,各地的規定均明確了免責申請的主要流程,免責與否的認定機構多是由問責部門來承擔。
改善當官不為現象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分析指出,在當前高壓反腐的大背景下,一些官員開始對工作畏首畏尾、消極懈怠,甚至出現為官不為現象。此外,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國家需要鼓勵各級幹部敢想敢幹、敢闖敢試,這是容錯激勵機制出現的兩大因素。中國的改革需要在幹部隊伍提拔更多改革者,若缺乏容忍改革試錯的保障制度會挫傷隊伍積極性。
「幹部爭做『太平官』,為了不幹錯,乾脆不幹事,因為『怕出事』而懶政怠政,這些最終將導致改革措施的難落地。」汪玉凱建議引入多元評價機制,「政府幹的事情好不好、對不對、能否免責,不僅應有紀檢等問責部門的認定,還應該引入社會評價,讓公眾參與容錯免責的認定程序,這樣才能保證認定的科學性,保證容錯機制有效發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