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岸组报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法院昨日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李云峰受贿一案。李云峰被控受贿1,477余万人民币(约1,830万港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约186万港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李云峰也成为全国「两会」后首名获刑的省部级高官。
认罪退赃故轻罚
经审理查明,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云峰先后利用担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省委常委兼秘书长、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规划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约1,477万元。
菏泽市中院认为,李云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落马四人常交集
公开资料显示,现年60岁的李云峰仕途从未离开过江苏,歷任江阴市委副书记、江苏省委副秘书长、江苏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等职,2011年升任副省长。他是继前南京前市长季建业、省委常委赵少麟、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后,第四名落马的江苏省部级官员,而落马的「江苏四虎」在官场常有交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