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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電子煙例邏輯混亂 理據荒謬 政府強權剝奪成年人選擇
發佈日期 : 2019-02-14


特首林鄭月娥去年《施政報告》提出全面禁止電子煙及加熱煙等新式煙草產品,食物及衞生局下周三(20日)將向立法會提交草案,修例禁止進口、製造、售賣、分發和宣傳電子煙和加熱煙等產品。草案細節的邏輯混亂,政府規管電子煙及加熱煙是「禁售不禁吸」,即無法杜絕青少年吸食,無法達致政府立法目的,已是荒謬。其次,既然政府指禍害大,何不把傳統香煙視作「鴉片」,全面禁售呢,是害怕煙草商嗎?我們同意煙草產品是危害健康,政府有責任採取一切方法保護18歲以下的青少年避免吸煙,但不同意以強權去剝奪成年人的選擇權。今次又是擾民之作,亦變相助長電子煙黑市銷售,以及迫使電子煙煙民轉吸香煙。


食衞局昨天簡介《2019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的細節,禁止進口、製造、售賣、分發和為某些目的而管有或宣傳電子煙和加熱煙等「另類煙草產品」,包括零件或煙彈等消耗品進口本港。一經定罪,有關人士將可被判最高罰款5萬元、監禁半年。宣傳電子煙的人可被判罰5萬元,如果持續干犯罪行,另加每日罰款1,500元。立法會下周三就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辯論,如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將再次刊憲,並於刊憲後6個月生效,條例生效後會設有3個月緩衝期,對相關違法行為作寬鬆處理。


修例草案有不少內容含糊不清,在新法例下,指「為某些目的而管有」新興煙草產品,則屬犯法,但何謂「某些目的」呢?條例無明確定義及說明,解說空間無限,但綜合官員所指應是基於商業原因或動機而保管、存放新興煙草產品,都屬違法。若市民自用,則不違法。然而,管有數量多少才算違法呢?看來要由政府部門「釋法」吧。


根據政府統計數字顯示,本港15歲以上人士的吸煙者有66.7萬人,當中93%為習慣每日吸煙的人士。在每日吸煙的人中,男性有52.7萬人,佔85.7%。報告指,按性別分析習慣每日吸食香煙的人士的比率中,男性的比率由02/03年的26.1%下跌至2017年的18.1%;而女性則維持在3%至4%之間。煙草類產品損害健康已是不爭的事實,政府有責任保護18歲以下青少年禁止吸煙,隨着全球吸電子煙及加熱煙的年輕人有增多趨勢,政府提出禁止,我們是絕對支持的。可惜,條例細節出場,竟然是「禁售不禁吸」,青少年仍有機會吸煙,但成年人則被剝奪選擇吸食電子煙的選擇權,荒謬至極。


此外,一些吸食傳統香煙的煙民,轉吸電子煙是認定是禍害較少,視為戒煙替代品。如今禁售電子煙,如不光顧黑市售賣電子煙市場的煙民,就唯有被迫再吸傳統香煙了。


食衞局官員指出,法例生效初時約3個月內參考新加坡的做法,在過境位置設收集箱,如有旅客或港人不為意新法例,會提醒他們將有關產品放在收集箱,但又指如只擁有「一兩支」電子煙,又可以寬鬆處理。既然如此,設收集箱作用又多大呢?


今次立法是擾民之舉,再次凸顯林鄭政府推出政策是思慮不周,做法拖泥帶水的再一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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