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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电子烟例逻辑混乱 理据荒谬 政府强权剥夺成年人选择
发佈日期 : 2019-02-14


特首林郑月娥去年《施政报告》提出全面禁止电子烟及加热烟等新式烟草产品,食物及衞生局下周三(20日)将向立法会提交草案,修例禁止进口、制造、售卖、分发和宣传电子烟和加热烟等产品。草案细节的逻辑混乱,政府规管电子烟及加热烟是「禁售不禁吸」,即无法杜绝青少年吸食,无法达致政府立法目的,已是荒谬。其次,既然政府指祸害大,何不把传统香烟视作「鸦片」,全面禁售呢,是害怕烟草商吗?我们同意烟草产品是危害健康,政府有责任採取一切方法保护18岁以下的青少年避免吸烟,但不同意以强权去剥夺成年人的选择权。今次又是扰民之作,亦变相助长电子烟黑市销售,以及迫使电子烟烟民转吸香烟。


食衞局昨天简介《2019年吸烟(公众衞生)(修订)条例草案》的细节,禁止进口、制造、售卖、分发和为某些目的而管有或宣传电子烟和加热烟等「另类烟草产品」,包括零件或烟弹等消耗品进口本港。一经定罪,有关人士将可被判最高罚款5万元、监禁半年。宣传电子烟的人可被判罚5万元,如果持续干犯罪行,另加每日罚款1,500元。立法会下周三就草案进行首读及二读辩论,如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将再次刊宪,并于刊宪后6个月生效,条例生效后会设有3个月缓冲期,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宽松处理。


修例草案有不少内容含煳不清,在新法例下,指「为某些目的而管有」新兴烟草产品,则属犯法,但何谓「某些目的」呢?条例无明确定义及说明,解说空间无限,但综合官员所指应是基于商业原因或动机而保管、存放新兴烟草产品,都属违法。若市民自用,则不违法。然而,管有数量多少才算违法呢?看来要由政府部门「释法」吧。


根据政府统计数字显示,本港15岁以上人士的吸烟者有66.7万人,当中93%为习惯每日吸烟的人士。在每日吸烟的人中,男性有52.7万人,佔85.7%。报告指,按性别分析习惯每日吸食香烟的人士的比率中,男性的比率由02/03年的26.1%下跌至2017年的18.1%;而女性则维持在3%至4%之间。烟草类产品损害健康已是不争的事实,政府有责任保护18岁以下青少年禁止吸烟,随着全球吸电子烟及加热烟的年轻人有增多趋势,政府提出禁止,我们是绝对支持的。可惜,条例细节出场,竟然是「禁售不禁吸」,青少年仍有机会吸烟,但成年人则被剥夺选择吸食电子烟的选择权,荒谬至极。


此外,一些吸食传统香烟的烟民,转吸电子烟是认定是祸害较少,视为戒烟替代品。如今禁售电子烟,如不光顾黑市售卖电子烟市场的烟民,就唯有被迫再吸传统香烟了。


食衞局官员指出,法例生效初时约3个月内参考新加坡的做法,在过境位置设收集箱,如有旅客或港人不为意新法例,会提醒他们将有关产品放在收集箱,但又指如只拥有「一两支」电子烟,又可以宽松处理。既然如此,设收集箱作用又多大呢?


今次立法是扰民之举,再次凸显林郑政府推出政策是思虑不周,做法拖泥带水的再一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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