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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歲翁「以死鳴冤」闖律政中心圖縱火自焚
發佈日期 : 2018-08-01

律政中心發生企圖縱火案,一輛警車停泊於中心範圍內
警方派人到律政中心調查縱火案。
律政中心發生企圖縱火案,一輛警車停泊於中心範圍內
警方派人到律政中心調查縱火案。

【本報港聞部報道】中環律政中心昨日發生企圖縱火案,一名74歲姓鄭男子昨午在律政中心6樓民事訴訟組辦公室燃點易燃液體,旋即被保安人員立即制止及報警求助,警員接報到場將企圖縱火男子制服,以涉嫌企圖縱火將其拘捕。男子其後報稱手部受傷,由救護車送院治療,交由中區警區重案組第三隊跟進,正調查他的犯案動機。


手持兩樽疑是天拿水


據了解,涉案男子鄭根容(74歲),事發於昨日下午3時多,男子手持兩樽疑是天拿水物體,前往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他隨即登上6樓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民事訴訟組辦公室,雖然被保安員阻止但繼續前進,保安員遂陪同他上6樓,期間有人向櫃位打爛其中一樽液體,隨即點火,保安員及時發現阻止並報警。警方接報到場將他制服,並在他身上找到遺書,內容大致是要「以死鳴冤」。男子報稱手受傷,由救護車送往瑪麗醫院治理,現場無須疏散。


警方以涉嫌企圖縱火將男子拘捕。警方表示,昨午3時52分接到姓吳的律政中心男職員報警,指出男子在上址企圖燃點懷疑易燃物品,其後被職員阻止。警員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相信事件有可疑。案件列作企圖縱火,男子涉案被捕,交由中區警區重案組第三隊跟進。律政司發言人昨日回覆《成報》查詢時指出,律政司會審視有關情況,並會作出適當的跟進。


根據本港法例第60條《刑事罪行條例》,當中第60條列明「摧毀或損壞財產」的規定,條文闡釋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而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而犯本條所訂罪行者,須被控以縱火。任何人犯本部所訂的其他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消息說,被捕男子自稱為已退休的醫管局註冊護士,他在1999年退休,在2003年因經濟出現困難,要申請破產,原本一家人依靠他的長俸生活,之後他因不滿公務員事務局扣起他的長俸金額,曾向該局發出帶有恐嚇性言論的電郵,被法庭判處一年感化令,需要接受心理及精神科的治療。鄭其後因拖欠律政司逾73萬元訟費,而於2011年再次自行申請破產,但鄭於兩年後便申請廢除上述破產令,理由是他希望動用當時存於庫務署的30萬元退休金以償還債務,但最終鄭又自行撤回有關申請。直至2015年,鄭獲法庭頒令再次解除破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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