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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岁翁「以死鸣冤」闯律政中心图纵火自焚
发佈日期 : 2018-08-01

律政中心发生企图纵火案,一辆警车停泊于中心范围内
警方派人到律政中心调查纵火案。
律政中心发生企图纵火案,一辆警车停泊于中心范围内
警方派人到律政中心调查纵火案。

【本报港闻部报道】中环律政中心昨日发生企图纵火案,一名74岁姓郑男子昨午在律政中心6楼民事诉讼组办公室燃点易燃液体,旋即被保安人员立即制止及报警求助,警员接报到场将企图纵火男子制服,以涉嫌企图纵火将其拘捕。男子其后报称手部受伤,由救护车送院治疗,交由中区警区重案组第三队跟进,正调查他的犯案动机。


手持两樽疑是天拿水


据了解,涉案男子郑根容(74岁),事发于昨日下午3时多,男子手持两樽疑是天拿水物体,前往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他随即登上6楼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民事诉讼组办公室,虽然被保安员阻止但继续前进,保安员遂陪同他上6楼,期间有人向柜位打烂其中一樽液体,随即点火,保安员及时发现阻止并报警。警方接报到场将他制服,并在他身上找到遗书,内容大致是要「以死鸣冤」。男子报称手受伤,由救护车送往玛丽医院治理,现场无须疏散。


警方以涉嫌企图纵火将男子拘捕。警方表示,昨午3时52分接到姓吴的律政中心男职员报警,指出男子在上址企图燃点怀疑易燃物品,其后被职员阻止。警员接报到场,经初步调查,相信事件有可疑。案件列作企图纵火,男子涉案被捕,交由中区警区重案组第三队跟进。律政司发言人昨日回覆《成报》查询时指出,律政司会审视有关情况,并会作出适当的跟进。


根据本港法例第60条《刑事罪行条例》,当中第60条列明「摧毁或损坏财产」的规定,条文阐释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即属犯罪。而用火摧毁或损坏财产而犯本条所订罪行者,须被控以纵火。任何人犯本部所订的其他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


消息说,被捕男子自称为已退休的医管局註册护士,他在1999年退休,在2003年因经济出现困难,要申请破产,原本一家人依靠他的长俸生活,之后他因不满公务员事务局扣起他的长俸金额,曾向该局发出带有恐吓性言论的电邮,被法庭判处一年感化令,需要接受心理及精神科的治疗。郑其后因拖欠律政司逾73万元讼费,而于2011年再次自行申请破产,但郑于两年后便申请废除上述破产令,理由是他希望动用当时存于库务署的30万元退休金以偿还债务,但最终郑又自行撤回有关申请。直至2015年,郑获法庭颁令再次解除破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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