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工人周日(30日)在流浮山對開海面,清除海桑期間遇溺死亡,死者遺孀稱,漁護署至今仍未聯絡她,希望當局作出交代及協助善後。勞工處表示,高度關注意外,對事故十分難過,對家屬致以深切慰問,處方會向承辦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停止清除水中植物工作,直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後才可復工,同時正調查意外成因,如發現有違例,會依法處理。
處方強調,僱主必須履行《僱員補償條例》的補償責任,協助死者家屬辦理工傷補償事宜,以及密切跟進有關個案。根據相關職安健條例,若違反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周太表示,51歲的丈夫當了漁護署外判工人3個多月,曾提過工作時需要下海清理垃圾,海水及至胸口位置,有時頗危險。她說,外判公司曾經派職員問她有何需要協助,夠不夠生活費等,但沒有討論過賠償問題,漁護署亦未聯絡她。
工業傷亡權益會要求政府在檢視外判標書指引時,必須在標書中清楚列明外判服務供應商,須配備職安健的措施,包括設施標準、數量、使用條件等,並列明違反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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