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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手機案 控方指被告非可靠證人 許智峯反稱執行公務受阻
發佈日期 : 2019-04-25

許智峯昨到東區法院應訊,案件押後至5月27日裁決

【本報法庭組報道】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去年4月在立法會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法案時,涉嫌搶走保安局女職員手機,被控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及不誠實取用電腦三項罪名,案件昨日在東區法院續審。控方在結案陳詞指出,許智峯在事發翌日的記者招待會上的說話已構成招認,許的口供前後有出入,根本不是可靠的證人。辯方反指女事主阻礙身為立法會議員的許智峯執行公務。案件押後至5月27日裁決。


控方陳詞稱,許智峯於事發翌日的記者會與他其後庭上證供不符,例如他在記者會稱,政府職員侵犯議員私隱會向私隱專員投訴,但他在庭上的證供沒有再提及私隱問題,反而把重點放於政府人員有否違法。許在記者會上沒有提及自己曾上載手機檔案至自己電郵和刪除手機檔案,希望法庭考慮許智峯證供是否可信。


●法庭不作道德或政治判斷


裁判官認為,即使許智峯在記者會隱瞞或欺騙了全港市民,法庭都不會作道德或政治判斷,認為控方不能以許智峯沒有在記者會披露的事實,作為不誠實使用電腦的證據。控方續稱,事主承認自己被搶手機後感到惶恐,離開立法會後仍驚魂未定。事主在立法會《一地二檢》審議期間負責通訊和處理應變職務,所以許搶奪其手機構成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裁判官回應指,雖然事主是公職人員,但她當時是否正執行職務仍有待商榷。


●辯方指起訴是「白色恐怖」


辯方陳詞稱,控方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起訴許是「荒謬荒誕、白色恐怖」,控方沒證據證明被告有不誠實意圖。許智峯在立法會內,見到懷疑違法的事情發生,作出詢問乃其公職所在。事主不願透露詳情,又謂「唔好為難我」,等於阻撓許智峯執行公職。許智峯奪去手機後套取資料,去舉報手機內容違反個人私隱條例是立法會獨立運作,不受干預。事主在現場神情閃縮、鬼祟,許有理由不禁懷疑她觸犯了嚴重罪行,所以上前查問是合理的舉動。


36歲被告許智峯被控於去年4月24日,於立法會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期間,在大樓內取走一部屬於特區政府的手提電話,襲擊保安局行政主任梁諾施及阻礙她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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