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警方去年在元朗洪水橋截停一名男銀行職員,並在其村屋內檢獲一支手槍、390發子彈和4個彈匣。他昨於高等法院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就所涉槍彈及槍械組件提供更多資料,將案件押後至下月31日判刑。庭上透露,被告犯案前沒有案底,涉案槍械亦沒有使用過。
被告陳立明(39歳,銀行職員),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石埗村富祐居一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枝設計作可發射9x19mm口徑子彈的手槍,4個彈匣及390發9x19mm口徑的子彈。
涉案槍彈用途需時調查
法官問及控方案情提及於涉案單位搜出的槍械組件類別及用途,被告是否曾使用涉案槍彈等。控辯雙方表示需時調查,要求押後案件,並確認被告並沒有使用過有關槍彈,以為案發時沒有刑事紀錄。法官押後案件至2022年1月31日再處理,被告繼續收押。
控方案情稱,被告於案發日早上約9時在住所地下遭警方截查,警方發現其身上藏有三部手機、兩張八達通及2,260元現金。警方其後再押解被告到其住所搜查,於睡房發現一個夾萬,內藏涉案手槍、9個盒子藏有共390發子彈,以及4個彈匣。
警方又在被告的抽屜中發現伸縮棍、手槍架、彈匣、膠黏手槍握把、40發塑膠子彈等槍械用品,並在其電腦枱發現一張由某射擊學會發出的證書、有關自制手槍的書籍等。被告於警誡下承認居於上址,就其他提問則保持緘默。 |